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
使用帮助
智董知道——专业的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被告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在应诉过程中,被告税务机关应作的工作主要包括:

(1)做好应诉准备。首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请法院依法处理;其次要指定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再次,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提交申请书;最后,发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还要做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准备。

(2)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应按时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充分行使陈述事实,向有关参加人提问、核对笔录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有关人员的回避。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上诉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 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编辑知识
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总网首页 问答首页 我要提问 问题分类 积分商城 财税百科 RSS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