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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专业的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淫秽物品”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物品;

  (二)“制作”是指生产、录制、复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等行为;

  (三)“贩卖”是指销售、发行等行为;

  (四)“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失效]》,法研发[1990]1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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