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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其从境内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应合理、准确地分别计算境内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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