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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后……独资企业利润的7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利润的70%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用于境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增资”的一句话“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后……独资企业利润的7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利润的70%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用于境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增资”的一句话,是指除外贸的境外企业按规定可以现汇留存的外汇利润外,其他境
外企业汇回国内投资单位的70%税后利润按规定结汇后所得人民币利润,可以用于境 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增资;外汇部分有关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 理。【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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