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拟用于生产制剂或者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25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第25号令)【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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