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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
(一)在该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该国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在该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国收集的该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国加工所得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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