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9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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