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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夏征与秋征

农业税征收的法定时间。农业税的征收期限一般分为夏征和秋征两期。这是由农作物收获的季节性决定的。分夏、秋两期征收的主要好处,一是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便于国家及时征收到所需要的物资,保证国需民用;二是便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不同季节的农业收入的多少、负担能力的大小等情况,有计划地征收农业税。由于各地农作物收获季节不同,其农业税夏征期和秋征期的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山东省的农业税征收期限具体划分为:1月1日至8月31日为春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秋征期。夏征按照夏收作物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没有不征的原则,先行征收,其余部分秋征时再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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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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