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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26quot26quot中国26quot26quot%26quot;%26quot;中国%26quot;%26quot;,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26quot;%26quot;新加坡%26quot;%26quot;一语是指新加坡共和国; (三)%26quot;%26quot;缔约国一方%26quot;%26quot;和%26quot;%26quot;缔约国另一方%26quot;%26quot;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新加坡; (四)%26quot;%26quot;税收%26quot;%26quot;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新加坡税收; (五)%26quot;%26quot;人%26quot;%26quot;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在税收上视同一个实体的其它团体; (六)%26quot;%26quot;公司%26quot;%26quot;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26quot;%26quot;缔约国一方企业%26quot;%26quot;和%26quot;%26quot;缔约国另一方企业%26quot;%26quot;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26quot;%26quot;国民%26quot;%26quot;一语是指: 1.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所有按照该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26quot;%26quot;国际运输%26quot;%26quot;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26quot;%26quot;主管当局%26quot;%26quot;一语,在新加坡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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