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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全球海量内容专业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中外会计史评说——经济犯罪的历史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外会计史评说——经济犯罪的历史

    正如恩格斯在引述亨利·摩尔根的见解时指出: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就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展到较高的形式。当人类排除了长辈与晚辈之间的通婚关系,从“群婚制”中摆脱出来之后,人类最初的家庭组织形式——血缘家庭便产生了,而随着原始经济与原始文化的发展,人们的血缘家庭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以至最终排除了姊妹与兄弟之间的通婚关系,把家庭组织形式推进到“普那路亚”阶段。其后,人类智力的提高与体质的强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又是一个强有力的促进,这样,到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对偶家庭”又取代了旧有家庭组织形式。在此情况下,家庭的范围在进一步缩小,并开始有了属于家庭的占有物,无疑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原始社会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进步。然而,这种对偶家庭组织形式,既不稳定,又显得十分脆弱,所谓“家庭经济观念”产生还缺乏实践的基础。尽管到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住房、衣物等己属于比较固定的财物,不过,当时主要的财富依然归氏族所有,私有制产生的条件尚未形成。同时,主要财物不仅只能按氏族确认,而且生活资料的分配仍然由氏族进行。其后,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交替时期,家庭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关键的时刻,对此,恩格斯曾经这样写道:类似由家庭主管的畜群这样的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长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姻和母权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作为丈夫开始在对偶家庭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力求通过增强其地位来改变约定俗成的财产继承关系,通过努力终于实现了财产继承权以男子为转移,并使其在所有家庭中得以确立,于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组织形式便产生了,文明时代的曙光也渐自在东方展现。自此,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氏族公社里的经济活动几乎全部与家庭联系在一起,土地逐步分给家庭使用,生产工具、种子,以及其他生产资料也通过分配方式归由家庭占有,久而久之,这些财物便打上了私家姓氏的烙印,氏族公社对它的支配权仅剩下从形式上表现出来的一个外壳,最后连这个形式上的外亮也不存在了。同时,生产资料的分配围绕着家庭进行,家庭对生活资料占有的欲望越来越烈,利害得失开始以家庭为转移。那时候,家庭副业已为增加家庭财富的另一重要来源以至对家传技艺实行保密,并以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确定其所有权。
  
  这样一来,伴随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私人占有财产的制度也随之产生。其后,随着这种家庭组织形式的发展,私有制的根基也便逐步稳固下来。与此同时,新的济关系正在形成,氏族公社制经济面临着挑战,整个社会处在行将分化的动荡之中。恩格斯写道:一夫一妻制被确定下来,“并且永久化了。但这样一来,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成为一种力量,并以威胁的姿态与氏族对抗了。”事实诚然如此,这种对抗关系的明朗化,以至波及于氏族的外部事务,当氏族首领代表氏族公社与另一氏族公社进行交换的时候,情况开始生异乎寻常的变化,因为此时此刻交换者不再只是男氏族的首领,而且也是家长,是家庭财产的占有者。起初,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尚能尽职尽责,为氏族集体谋福利,而后,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及私有观念的强化,其中一部分首领的思想与行为开始发生变化,他们占有公共财产的欲望日益强烈起来,心目中所关心的越来越只有他自己的家庭。最后,他们终于狠起心肠撕下了遮羞布,毫无顾忌地举起了以家庭私有制与氏族公有制相对抗的旗帜,利用代表氏族公社对外交换的权力,在财物过手之时将部分交换物品隐瞒下来,并化为家庭所有,于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经济犯罪行为便产生了,这些最早的贪污盗窃分子不是别的什么人,而是那些把持着氏族公社交换权柄,并以权谋私的酋长及军事首领。那时候,人类已行将步入文明时代了,然而,在野蛮时代末期所撤下的经济犯罪种子,却悄然无声地播种在文明时代的土地之上。此后,这颗罪恶种子便犹如人体之肿瘤,一直寄生在社会经济实体之上,并从那儿吸取滋生的营养。由此可见,一夫一妻制家庭与私有制的产生,又相应造就了以权谋私经济犯罪现象的产生,当维护私有制的国家产生之后,经济犯罪现象便合情合理地与剥削制度结合在一起,并伴随着剥削制度的发展而发展。恩格斯指出:“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接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 
  
  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家庭与私有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氏族之间所进行的战争随之转变为以经济掠夺为目的,战争成为经常性的职业。包括氏族首领在内的一部分家庭,通过战争为自己开辟了新的财源,战俘也随之转变为奴隶,成为富有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于是家庭朝着两极分化方向演进。富有的家庭转变为奴隶主,许多贫困的家庭在走投无路之时卖身沦为奴隶,由此阶级便形成了。为了维护富有阶级的利益,国家组织形式中的许多必备的东西也相应产生了,开始了一个阶级对另—个阶级的统治,社会发展史上的第一次丧钟敲响了,原始公社制解体,奴隶制国家产生,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在此情况下,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大分工也相继出现,官厅会计与民间会计并列于奴隶制时代。官厅会计则成为反映、监督私家经济的工具。就中国的情形而言,从奴隶制到封建时代,官厅会计不仅是国家财政收支活动核算的工具,而且也是为国家财政收支.活动实现把关守口,防范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工具。
  
  在奴隶制时代,官吏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的现象日胜一日,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公害。到封建制时代,伴随着封建官僚体制的巩固与发展,经济犯罪现象的发展可谓之一浪高过一浪,一朝胜于一朝。战国时贪吏已横行于王朝上下,在官场中成为一股可怕的势力。魏国的西门茹因治理邺县财计有方,便道到贪官污吏的陷害,险些被魏文侯罢官免职。到秦代,经济犯罪现象日渐广泛,挪用钱粮,篡改帐目,监守自盗,应有尽有,有些财计官甚至为了盗取钱粮而销毁会计簿书。在汉代,主守坐盗及行贿受贿现象相当严重,贪污盗窃财物的数额也相当惊人。弘农太守张匡贪污钱达百万以上,事发之后他又进行行贿,以二百万钱买通主要官员,为其开脱罪责。据《汉书·丙吉传》记载,丞相丙吉之子显,贪污钱达一干多万,罪在不赦,可皇上认为其父有功,仅作罢官免职处理。另有阳城侯田延年,在任大司农期间(大司农相当于今财政部长〉,贪污盗窃都内钱币三千万,数额之大,震惊朝野上下,其惟恐祸及亲属,畏罪自杀。唐代的经济犯罪名目已五花八门,尤其是在安史之乱以后,主守自盗者已司空见惯,行贿受贿已成风气,敲诈勒索者已明目张胆,统治集团内部腐败加速了李唐王朝的灭亡。宋初,由于财计机构变动频繁,而又削弱了审计机构的作用,故开国未久经济犯罪现象便趋于严重,面对层出不穷的贪污盗窃案件,宋太宗感到无能为力,他常对人讲,贪污行贿就象老鼠之洞,多得堵也堵不住。宋真宗时曾任三司使,撰《景德会计录》的丁谓,知法犯法,与宦官雷允泰相勾结,大肆贪污国家资财。英宗时,会计、审计失控,四年间帐目未经核查者已达十二万,造成钱帛亏损不计其数。宋神宗即位后,成立了拥有六百名官吏的帐司,专司天下帐籍。然而,帐司建立了七、八年,查出来的问题仅仅一万余贯,而经费倒花销了三十九万贯钱。当时,各州、县上呈的会计文书,随帐皆有贿赂,属于哪一级的会计报告,索取贿赂便有一个固定的额度,如不如数行贿,帐目的清算及上报便会遭受阻碍。到宋徽宗时,贪官污吏已到了有恃无恐的地步,皇帝终日花天酒地,官吏们便趁虚而入,连内库的钱财也敢动手盗窃。宣和六年,仅清查左藏一库,便发现亏空的钱数达179万余,其他库房的情形便可想而知了。赵宋王朝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导致财力、国力大伤元气,最终落得兵弱财匮,军败国亡的地步。元代末年贪污横行,至明初其势不减,欲罢不能。为了维护朱明王朝的统治基础,朱元璋对贪官污吏采用了极其严厉的惩处手段,如枭首示众,凌迟处死、抽肠挑膝,直至连族共诛,用刑之法,以超越五刑之外,所杀要员上至中书省长官、尚书省六部要员,下至县吏及役丁,计十余万人之多。洪武15年的“空印案”,为帐目奏销使用空白会计报告文册而起,各个衙门的主印官一律被处决,地方之长吏亦一杀而空,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洪武18年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案”,事发,朱元璋处决了户部左右侍郎以下所有官员,各布政使官吏被杀者也多不胜数。前后两案共杀七、八万人,闹得朝中,官吏更犹如惊弓之鸟、漏网之鱼,惶惶不可终日。朱元璋与贪污官吏斗了几十年,然而,一边是“随犯随杀”,另一边则是“随杀随犯”,经济犯罪的严重现象直到朱元璋病故之前也未曾制止得住。在清代,县令与刑名、钱谷、帐房这“幕友三”勾结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贪污盗窃集团,这个集团促使清王朝的政权一开始便从根部烂起。“一任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在清代,中层官吏贪污盗窃及行贿受贿也异常严重。那时候,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帐面记录已无真实性可言,如主管皇室财政的内务府,它的所属部门会计司的帐目就完全是一些黑帐,市面上仅两个制钱一个的鸡蛋,在会计司帐上却写成二两白银;一幅宫门上使用的铜环,市价仅银二两,可入帐时竟写成银二万两。道光皇帝虽然喜爱翻阅会计司的帐簿,可这个不知“柴米油盐”贵贱的皇帝老儿对一个鸡蛋值二两银子的虚假事实却深信不疑。瞿蜕园先生在《历代职宫概述》一文中曾作过这样的评论:“有清一代,财政收入是一件事,私人利益另是一件事,无一种官职不是有弊端的,也无一种官是可以倚靠薪俸收入的。”在民国年间,北洋军阀政府事实上已成为被贪官污吏所把持的政府,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四大家族”几乎是化国库为私有,在经济犯罪方面创下了历史记录。
  
  面对愈演愈烈、层出不穷的经济犯罪现象,历代学者都试图追索原因,寻求治理之方。东汉政论家曾把贪吏多的原因,归结为薪律低不足以养廉;唐代理财家刘晏则认为吏之所以贪污多,皆因吏职位低下而又无显荣之故;而明清两代的一些学者却把贪污盗窃泛滥成灾的原因说成是约束不力与量刑不足。凡此种种,皆属从现象上考察问题,而未触及实质。吴晗先生在揭示封建制时代的经济犯罪问题时指出产贪污腐化是封建社会官僚政治的正常现象......官僚政治和贪污舞弊是分不开的。”从而论及实质性问题。如前文对经济犯罪现象起源的考证,私有制的出现是经济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私人占有财产制度的发展,又是经济犯罪现象滋生、发展的根本原因。私有观念是剥削阶级的固的观念,是剥削制度下政治、经济体制确立的思想基础,也是剥削阶级腐败现象形成的历史根源,是一切经济犯罪现象滋生的温床及催促其发展的动力。当然,管理不善,会计与审计工作失控,以及剥削制度下法制的虚伪性也是经济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的主原因。历史事实表明,要制止经济犯罪现象发生,象宋代那样采用消极的政策不行,而象朱元璋那样采用流血政策也不行,要消除经济犯罪现象,归根到底必须消除私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由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存在的顽固性所决定,即使在公有制国家建立之后,经济犯罪现象还将存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因而,同经济犯罪现象的斗争,也将要持续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公有制国家不仅从优越的社会制度本身把经济犯罪现象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且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不断强化会计、审计控制,以及加强政治思想教防范、制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并不断创造条件肃清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为最终彻底消除犯罪现象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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