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