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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1979年利改税试点

指1979年进行的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税金的改革措施。主要内容是对国营工交企业试行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国家通过征收50%左右的所得税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再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主要有3种办法:1.税后利润,基本上留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有的由地方主管部门适当集中一部分;2.国家用调节税、资金占用费或资金分红等形式,提取企业一部分税后利润,其余利润留给企业自行支配;3.保留利润留成的形式。国家征收所得税和资金占用费后的利润,扣除应当留给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等后以剩余的利润与销售收入或实现利润挂钩,换算一个比例,用该比例征收收入调节税。这次利改税试点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营企业不征所得税的禁区,为利改税第1、2步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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