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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行政立法工作行政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局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规章; (四)提出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建议; (五)修订、废止规章; (六)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七)其它立法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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