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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1953年税制修正

1953年为适应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需要,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主要内容有:1.试行商品流通税。指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一种税。它由原来在商品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在商业批发和商业零售环节交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在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一次征收;2.修订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将应税货物工业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原来应纳的两道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一起征收,相应简并了税目,调整了税率和完税价格;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业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3.修订其他各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整顿了交易税等。经过此次修正,我国的工商税收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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