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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特定矿种”“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当前即为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个矿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法工办发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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