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五不放过”“五不放过”,是指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而没有提出建议的不放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3]43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