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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专项普查的内容普查范围

专项普查的内容普查范围,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工业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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