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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世界审计史(1-4)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的发展

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

  ——《新唐书·百官志》

  一般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的发展可以分成下述五个阶段:

  1.奠基时期(春秋战国、秦汉时期);

  2.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时期);

  3.兴旺时期(唐代);

  4.动荡时期(宋代);

  5.中衰时期(元明清时期)。

  4.1奠基时期

  西周末年,奴隶制度开始出现土崩瓦解之势。公元前770年,申侯联合缯和西夷犬戎进攻宗周,杀幽王。平王接位,被迫东迁,依附于诸侯,导致周王室日益衰微。从此,中国开始步入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在这样的过渡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继承了西周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繁忙的军事角斗,使他们无暇集中精力进行国家治理,进行财政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当时,正值古希腊奴隶制鼎盛时期。在世界的西方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审计制度。古希腊官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世界奴隶制审计制度和实践,推向发展的高潮。而在同时期世界的东方,由于政治水平不同,我国审计制度暂时处于落后状态。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审计工作由丞相、御使、尚书等官吏兼任,但在两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一是《管子》提出了“明法审数”这一古老而又著名的审计原则。(《管子·幼官图》)

  “明法审数”的含义有二:①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并依法行事;②审计人员必须清楚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并据此进行审计工作。这条原则之立意并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工作而言的,但它无疑已成为国家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标准和原则。

  二是统治者制定了有关的审计处理法规。这些法规集中体现在《法经》一书中。

  《法经》是魏国之相李悝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于公元前400年制定出来的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典。其中规定:对上计报告不实、隐瞒欺诈者,视其情节轻重定罪;凡故意作弊,假造帐册者,视情节轻重适当定罪;对于遗失会计帐簿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故意毁坏帐册上的印章,违者按盗窃罪处之,等等。

  秦灭六国,结束了长期诸候割据的局面,终于在公元前221年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文字和车轨,下令摧毁战国时代在各国边境所修筑的城郭,拆除了在险要地区建立的堡垒,大规模移民于西北与五岭等边远地区,修筑堤防,疏浚河道,兴建驰道,整治长城。这些措施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有重要意义。秦朝确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以后各个朝代中得到承袭、巩固和发展。在我国的中央集权制度中,皇帝至高无上,有无限权力,政事不论大小,都能由皇帝一人裁决;全国划分做郡和县,郡守、县令一律由中央任命。俗话说,“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皇帝的话是圣旨,是最高的法律和法令。我国中央集权制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地方地主权力小,无法和皇帝相抗衡,皇帝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可是在西欧就不同,封建领主在自己的庄园里主宰一切;强有力的封建领主、经济独立的自由城市以及自成体系的教会,制约了国王的权力。

  汉承秦制。汉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秦朝建立起来的以封建中央专制集权为基本形态的政治格局。为了适应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之需,秦汉专制皇帝“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建立起一套由君主直接控制的监察系统,以实现对全国文武官吏乃至人民的全面监视。

  这种“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的监察体系最初源于周代小宰之职,自秦始,已经初具规模。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汉书》卷83《朱博传》)的权力,对当时国家政务有很大的影响。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法令规章、保管诏敕图籍法令、考课功绩和进行经济监督,所以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的部分,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的部分。从职责分工来讲,御史中丞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所以设在宫中。当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以后,由于职务性质已经改变,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脱离关系,到东汉时,御史中丞则成为御史台主,属少府,号曰“宪台”,专门行使国家监督。

  秦汉时期御使监察业务中的审计工作主要有两大类型:

  一是会计帐簿审计。包括主持审理上计报告和审查皇室所有的会计帐簿,即“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宣帝纪》)

  二是实施就地审计,即监理诸郡,如自秦汉始兴御史巡察地方各级官府的举动。
秦汉设机构,配官吏,实行审计监察,其主要依据是当时的法规制度。当时的许多法规,如《睡虎地秦简》、《工律》、《司空律》、《金布律》和《田律》等,从会计核算、财物保管、官吏调任经济责任和违法行为诸方面,为进行审计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审计史上,秦汉时期与西周时期一样,只能算是奠基时期。与西周相比,审计组织已独立于财政部门,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审计工作仍然是监察业务的一部分,尚未自成体系。

  由此可见,无论是秦代还是汉代,封建统治者在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过程中,尽管没有将经济监督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注意到了进行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4.2发展时期

  在中国国家审计史上,发展时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处于混沌状态的国家审计的“绝响”和独立形态国家审计的“先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然中国处于南北对峙、政权并立的所谓“乱世”时期,但总的说来战乱是短暂的,稳定是占主导地位的。由于政权的并立和对峙,各政权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大都采取了一些政治和经济的改革措施,使国家审计在和平与安定的间隙中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提高、充实和丰富了中国审计制度,其主要标志是出现了专职审计机构——比部。比部独立于财计部门,被审计史学家一致称颂为中国审计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作为审计机构的比部,源于三国曹魏时期的比部曹。据《晋书·职官制》记载:“至魏,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比部……度支、库部……三公、仓部、民曹……凡二十三郎”。青龙二年(234年),增都官、骑兵二曹,合二十五曹郎,比部有尚书郎一人。

  尚书官名,最初出现于秦朝,隶少府。汉武帝时,为了强化君权,削弱宰相的权力,开始让尚书分曹办公。至东汉时代,正式以尚书台取代三公职掌,成为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三国魏时,基本上沿用了尚书分曹办公的制度。至于比部曹隶属于何部尚书领导,由于史料罕见,不甚清楚。西晋尚书增至35人,东晋又减至15人,均含比部。南北朝时期也在机构设置中,适当地按排了隶属于吏部(或都官)的比部。

  当时,比部主要负责三方面的事务:第一,对政府和部门经费开支和财务出纳进行财务审计;第二,主法制,考官吏,定刑赏。第三,负责传递、存档和保管诏书、律令和文书。显而易见,比部机构已完全独立于财政部门并同时具备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性质。尽管比部事实上并未真正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但它表明中国的国家审计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正在与萌芽状态的国家审计划清界限,而且,对后世审计组织的建设,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公元581年,杨坚篡夺北周王朝,建立了隋朝。公元589年,隋灭陈,统一全国。隋文帝创立的一些制度,为唐代所遵循。所以,隋朝年代虽然短促,仅有38年,却不能忽视它在历史上的作用。隋太祖在总结整理汉魏官制的基础上,下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在三省六部中,尚书省为全国政务之总汇,下设史部、礼部、兵部、都部、度支、工部六部,共二十四司。其度支部为国家财计主管机构,下统度支、户部、金部及仓部四大职能部门;都官部主管全国刑名及财务稽察。开皇三年(582年)四月,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改度支尚书为户部尚书。将比部隶属于刑部,显然突出了比部的司法监督特性。隋炀帝以后,改诸司侍郎为郎中,并增设副职员外郎,至此,“比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勾诸司百僚俸料,调剑,逋欠,因知内外之经费”(《册府元龟》),这就更清楚地说明了比部的基本职能是财务审计,即勾考国家机关的经费支出,各级官史的薪俸禄廪给受,以及财政收入,而对与刑部有关的逋欠财物的审查,则属于其附带工作。

  隋朝比部体制建设比起奠基时期来,最突出的一种发展在于:将比部正式隶于刑部之下,从而从组织体制上明确了比部的司法监督性质,为唐代比部建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点值得大论特论的是,突出比部的财务审计职能,从而在官厅机构中确立了比部审计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这与前代笼统的“主法制”,“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的职掌相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如前所述,在三国两晋南北朝之前,审计职权一直主要分散在各种经济监察活动中。从三国两晋南北朝起,封建统治者对国家审计的固有特征、途径、制度和方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而引导国家审计以一个独立于财计部门的专业机构的姿态为日臻完善的封建专制统治服务。

  事实上,经过三国二晋南北朝时代的酝酿,到了隋朝,我国比部体制的基本格局已经确立。唐代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完善而已。所以,严格地说,中国国家审计机构的研究应当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起。那时创建的比部体制经过隋朝的整理和总结,至唐代,开始步入自身固有的财务审计轨道。

  4.3兴旺时期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盛世”之誉驰名于世界。唐政权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因袭隋制而惩隋之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隋以来的三省六部体制。当时,在皇帝之下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一般地说,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理和封驳,尚书省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二十四司,具体负责执行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中户部设本司、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总领全国财政大计;刑部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总领全国“刑法、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比部是负责有关审计事宜的专业部门。

  比部负责审查由基层职能部门和地方官府定期报送的会计报告。如《唐六典》记载:“诸司百僚俸料、公解、赃赎。戍上、中、下差。凡京师有别借食本。每季一申省,……比部总勾复之”。即每季的会计报告要上报尚书省,由比部进行审核。

  审计官员的工作范围主要表达在《旧唐书·职官志》中这样一段话里: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纳、营选、佣市、丁匠功程、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也勾复之”。根据这二段文字,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可以知道,唐代比部的审计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中央机关各级官吏的薪俸禄廪支出、勋赏赐与支出、工程营建支出和军用开支;第二,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指国家各项赋敛收入,以及赃赎、徒役和逃亡罪犯的遗物等项收入;第三,公库系统的出纳,包括仓储粮谷财物的支纳给受、丰年议价和籴谷物的出入和储藏。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丰富国家审计事业,也是推动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步骤。在这方面,唐代也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唐代在发展国家审计的过程中,开始明确地涉及到一些审计制度。这些制度详细规定了各种审计程序、送审时间和审计处理要求等重要事项。尤为引人注目、足以被后人引为借鉴的,是当时制定了考核审计官员的标准。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当时吏部对所有官吏,视其职掌不同,分别立有不同的考功标准,其中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的准则。

  “明于勘复”,是指应严格审查有关的会计帐籍,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客观性;“稽失无隐”,不仅指比部官员应充分地、公正地揭露错误弊端,而且指比部官员自身应客观公正,刚直不阿,不得因私隐匿事实真相。

  一般地说,审计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家所达到的水平。唐政权的统治者努力于此,确实是整个唐代国家审计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唐代是我国国家审计建制时期,也是我国国家审计兴旺时期,因而在审计史上值得大写特写。这一时期的审计遗产,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精神财富之一,为后人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指导。可惜,以后各朝代没有很好地加以总结、继承和发扬,致使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的发展走了不少的弯路。

  4.4动荡时期

  历史进入宋朝以后,中国审计发展迎来了它的第三个时期——动荡时期。对这段审计史进行考察,有助于从上下起伏的波浪式发展图景中识别出来有益的经验与教训。

  宋朝审计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交替嬗递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从宋初至元丰改制,主要采用隶属于财政系统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为这一时期最为鲜明的特征;第二阶段,元丰改制至宋亡,审计组织又划归比部主管,采用隶属于司法系统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

  宋初,最高统治者为了强化中央对财计大权的控制,将财计审计大权集三司一身。所谓三司,指的是户部司、盐铁司和度支司。三司号称“计省”,三司使称“计相”,其职位仅次于宰相。

  这一时期审计建制的特点是在三司使下按照审计的对象不同设置审计机构。先后设立的审计机构有: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摧驱司等。其中三部勾院,即盐铁勾院、度支勾院和户部勾院之合称,各勾院分别置判官,勾复官各一人,负责审计全国各地粮谷钱物的出纳帐籍;都磨勘司设判磨勘司官一人,以朝官充任,既复审全国各地所呈三部勾院的帐籍,又审核三部本身的帐籍;都磨勘司在南宋时与审计院并立,分别负责全国和诸军诸司的出纳帐籍审计事宜;都理欠司,设判官一人,是一个专门负责清理债务的机构;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任,掌京师官物支付凭证的审批和注销事宜,凡是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官物支付凭证,经审核无误,方盖印签发;催驱司以判三司开拆司官兼管,掌催促京城与京郊仓、场、库务等帐簿凭证上缴审核之事;专勾司,设勾当官一人,以判三司开拆司官兼,分马兵,步兵两院,掌管军队粮饷出纳的勾考。专勾司到了南宋初年演变为审计院。

  从当时的状况看,审计机构隶属于财政系统,是财审合一,显然有损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些审计机构都隶属于财计系统,财计机构的分组离合,势必影响审计体制的变动。加之审计机构本身不健全、不稳定,这种审计体制从一开始便留下随财计体制的变动而变动的后患。而且,宋初三司审计机构林立,事出多头,均由三司使总管,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审计机构。宋初太祖太宗两代的审计工作略有成效,这在于除了统治者比较重视之外,有利的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也是主要原因。到了仁宗以后,在官职冗滥、事权不一、军旅不精、经费不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这种财审合一体制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弊端便开始暴露出来。再者,二府三司的民、军、财权相互独立,互不相知,给财政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都造成一定危害,甚至出现了“财已匿而枢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的怪现象。

  元丰三年(1080年)起,中国国家审计的这种局面开始改变了。

  从这以后,直到元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新的审计现象,证明国家审计又开始了改革时代。这些新的现象主要是唐代审计体制的回归。当时,宋神宗带头向旧官制发难,一举废除自宋初以来推行的“二府三司”体制,重新采用唐代“三省六部制”,由三司管理的业务又复归户部,同时将提取帐司、都理欠司负责的审计业务归入仍隶属于刑部的比部。至此,一度夭折的颇具独立性的比部审计制度又得以再生,此后直至宋亡不废。

  恢复后的比部体制、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基本上保持了唐代比部的风貌。比部为刑部第三司,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负责比部审计事务。

  当时,对于宋初审计人员的奖惩办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提高。“元丰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赏三厘”。(《宋史·食货志》)即将原来的奖励十分之一的标准,提高到十分之三。由此可见,统治者对审计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关于比部的审计工作成效,宋史略有记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宗徽宗初年,吏习偷惰,自崇宁(1102——1106)至政和(1111——1117)前后十五年间,比部共审查出违法事端2670余件。所以,比部恢复后,积极开展工作,在财务审计方面曾一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然而,时隔不久,自公元1086年7月起,经司马光倡导,在户部之下设都拘辖司,掌管全国财赋帐籍的钩考,同时在户部之下设推勘检法官,掌管在京官司有关钱谷出纳勾考事宜,从而使宋代国家审计的发展又进入低潮。以后的审计机构虽然几经变革,但都是被隶属于财政系统的审计部门所把持。当然,看来无力与之抗争的比部审计并没有完全被架空,但总的来说其工作之展开已显得非常被动了。

  可见,比部的外部审计作用事实上已流于形式,户部也在接二连三地滥设审计机构,浸夺比部之权,而这些机构往往又是因人因事而设,事毕遂罢,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变动频仍,人浮于事。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助长和怂恿了当时财计管理的混乱无序的局面,使北宋晚期财政经济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最后,极有必要介绍宋代审计司和审计院。尽管它们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命名,但对后世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有着直接的影响。元代的审计科、清未的审计院、民国时期的审计处和审计院,均渊源于宋代。

  元丰改制后,在太府寺下设置左藏东西库、粮料科和审计司等25个职能部门,分管钱帛和财物等项出纳事项,其中审计司专门负责审查太府寺所属全部财物的出纳给受之数,它属于专门审查财物出纳的内部审计机构。(《宋史·职官志》)

  审计院的设置出现在南宋初年,其前身是北宋时的“诸司诸军专勾司”。建炎元年五月,因避宋高宗赵构讳,改诸司诸军专勾司为审计院,与登闻检院、登闻鼓院、粮料院、官告院和进奏院一起,合称南宋“六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4.5中衰时期

  元明清三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出现的三个朝代。尽管审计机构隶属于监察系统——御史台和都察院,保证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机构之庞大,审计范围之广,是以前诸代所不可比拟的,但我们仍然称之为中衰时期。这是因为:

  第一,元明清三代的审计业务只是监察工作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时缺乏独立的、专业性的国家审计机构;

  第二,与同时期西方的国家审计相比,元明清三代的国家审计在整个世界国家审计中的地位显然已经降低。也就是说,当西方世界在民主政治的推动下大步走向现代国家审计之路时,我国的国家审计却仍然在封建专制的重压下痛苦地呻吟!

  从全国政务的角度来看,元代中央行政主要分为四个系统,即管理政务的中书省、管理军事的枢密院、管理监察的御史台、管理宗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这四个系统互不统属,依照自己所管辖的事物的范围,“得自选官”,直接对皇帝负责。

  其中,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监察和审计机关,“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总台设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二人,分管总台和所属各部门的监察和审计事务。御史台中央直属机构有殿中司,主管监察和审计在京的文武百官;察院,“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地方的直属机构是诸道行御史台和诸道肃政廉防司。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官员都由御史台自选,奏准皇帝批准,这在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说明了元代对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重视和加强。

  御史台官的审计范围扩大。据《元史·百官志》:“诸台官职,……,凡有司刑名,赋役,……会计、司度、征收、营缮……勾稽……悉纠举之”。至正五年(1345年)制定的御史监察条例中指出,委派监察御史,稽核各官府及仓储出纳帐籍,对贪污和挪用官物者,派员纠察,“诸官侵使官物,或移易借贷者,委监察纠察”。由此可见,元代外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已逐渐移至御史台,它表明了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发展的动向。

  忽必烈曾经说过,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叶子奇:《草木子》卷3下《杂制篇》)三个系统再加上宗教思想上的控制,使皇帝能从多方面掌握各种政治情况,进而加强了皇权。

  中国政治的发展历程中,从明代至清代,历史上习惯于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历史阶段进行研究。这一历史阶段上承2000余年封建制度的发展,下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端。就国家审计的发展而论,这500多年也自成一个阶段。由于服从于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的需要,审计机构基本上隶属于作为监察系统的都察院,基本上保证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明初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基本上仍然沿用宋元旧制。在中央朝廷,设置中书省总行政、都督府主军事、御史台掌监察,三大府在主管范围内拥有较独立的职权,其中以中书省的权力最重。在地方上由行中书省总揽一省的军政监察司法事务,权力也较为集中。但是,当明王朝已经建立并初步巩固以后,这套组织形式就显得愈来愈与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相矛盾了。朱元璋继承并发展了中国封建社会历代最高统治者的治国秘诀之一,即在国家体制上极力做到中央权重,地方权轻;君主集权,臣僚分权;君主对重要事项拥有决策权,亲自驾驭国家机器运转的权力,而各部门的职权则必须做到互相制约和监督。因此,洪武十三年(1380年),丞相胡惟庸案发之后,朱元璋借机对中央朝廷的官制进行了全面的、大幅度的变革和调整。

  当时中央官制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撤销中书省和丞相一职;第二,提高六部的官秩职权,直接由皇帝领导指挥;第三,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使行政、军事、监督三权相互独立。至此,相沿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销声匿迹,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已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明代的审计制度也随之发生一些变化。从审计制度的类型考察,明代的审计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比部时期,大致从明初至洪武二十三年,即沿用唐、宋旧制,由比部独立行使外部审计职权。后一个阶段,从洪武二十三年至明末,为都察院的审计体制实施时期。

  洪武元年(1368年),依唐宋旧制在刑部之下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司,其中比部改为刑部第二司。比部设郎中,员外各一人,主事六人。洪武二十三年(1690年),始分刑部四部为河南等十二部,历时一千余年的比部审计制度自此消亡。

  洪武二十三年, 外部审计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行使。宣德十年(1435),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全国各地的政治经济监察。在财计审计方面,监察御史“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都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明史》卷73《职官二》)“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可见,御史审计的重点在仓库部门的钱粮出纳方面。除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使以外,明代还以六科给事中在京行使部分审计职权。十三道御使与六科给事中在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六科,即依六部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其中,负责审计事宜的是户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务上有一定的分工。一般而言,都察院的御使是着重监察审计全国的官吏和一般机构,六科则是按吏、户、礼、兵、刑和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审查,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清沿明制”。清朝结合满族的特点和需要,基本上沿袭明代的政体。中央以内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以六部为政务执行机关。雍正八年(1730年),设置军机处,直接由皇帝控制,总揽全国军政、民政、财政大权,另设都察院负责全国政治经济的监察工作。

  清代在审计制度建设方面较之明代有所继承,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虽然分设御吏、给事中之官,但整个外部审计集中于监察机构——都察院,开创了由监察系统全面负责审计工作的体制。当时称之为“台省合一”。

  总的说来,无论中央或地方官厅,凡经费出纳,皆受都察院监察;各官厅所作报告,均须呈都察院审核稽考。这些审计事务一般由都察院户科和工科负责办理。

  历史有时会出现奇特而有趣的现象。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同一历史进程,可能会出现很不相同的、甚至迥然不同的景观。清朝的国家审计机构虽然不具有专业性,较之唐代是一个倒退,但它没有重复和并列的情况,具有明显的单一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它不仅是中国有史以来审计机构多头重复的有益发展,而且为近代中国国家审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如果从上述意义上与过去进行比较,它确实是中国审计史上的一个高峰。但是,当我们将这个高峰移到全世界的坐标系上,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态势和景观。在这一段时期,西方国家正在经历产业革命和政治革命,不仅生产力突飞猛进,而且民主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在国家审计领域,英国、法国和美国先后开始从民主政治的新层次上探索、建立和发展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如果以国家现代化为宏观背景,对东西方同一时期的国家审计进行比较,中国所取得的成就显然是黯然失色了。中国国家审计经过漫长封建社会的洗礼、折腾、浮沉和荣损,在后来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落后了一个历史时代,犹如衰颓的老翁,失去了其原有和应有的活力和生机,而西方国家审计已经在工业革命的催化和社会变革的孵化,以及相对成熟的经济责任机制的条件下,开始在制约政府职能、加强民主政治方面龙腾虎跃、扶摇而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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