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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用途是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成套设备,是指以完成某零、部件或产品生产加工或装配全部过程所有工序所需的全部设备;生产线是指用于完成某种产品一道或多道工序的、有一定节拍要求的、以一定方式连续生产的设备组合),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颁发确认书部门根据署税(1999)791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说明:

  (1)1997年12月31日前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经委或外经贸厅局出具上述证明;

  (2)1998年1月1日后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上述证明;

  (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颁发《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上述证明;

  (4)产品出口型和先进企业型外商投资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上述证明。()【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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