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进口商品用途是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成套设备进口商品用途是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成套设备,是指以完成某零、部件或产品生产加工或装配全部过程所有工序所需的全部设备;生产线是指用于完成某种产品一道或多道工序的、有一定节拍要求的、以一定方式连续生产的设备组合),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的原审批部门或颁发确认书部门根据署税(1999)791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说明: (1)1997年12月31日前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经委或外经贸厅局出具上述证明; (2)1998年1月1日后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上述证明; (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颁发《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上述证明; (4)产品出口型和先进企业型外商投资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上述证明。()【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