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项“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卖方),没有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及明知自己的货物不是对方需要购买的货物,制造假象,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货款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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