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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对的解释为协定第十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

对的解释为协定第十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百慕大群岛:

  百慕大群岛证券交易所;

  (三)为本项规定之目的,经主管当局协商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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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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