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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7条,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税率从7%至60%不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下列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但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1月13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对于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引进节能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5日财政部发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见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业自销)的烟类产品,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目分为卷烟、雪茄烟、烟丝3类,税率从32%至60%不等。下列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三、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4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并附发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和《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

  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田纪云指出,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月25日中国政府与挪威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挪威外交大臣斯文。斯特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3月3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给予税收照顾。

  3月12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出《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为企业技改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等予以税收优惠: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五、对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该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减免税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1986年内要继续完善工商税收制度,扩大并改革增值税,调整产品税,改进资源税,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试行。

  同日中国政府与丹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丹麦驻中国大使阿纳。贝林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3月27日为了贯彻国务院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以及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改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办法总的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4月1日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布《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和所得,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代表中共财政部党组所作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中共中央书记处原则同意这个汇报,并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税务部门承担越来越繁重的任务,税收作为调节生产、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三、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四、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壮大税务干部队伍。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树立税务干部的权威。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合理设置税种和调整税率,逐步过渡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税种设置和税率调整,要为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服务,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4月18日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愉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和新加坡税务署署长徐藉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规定:一、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一律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四、个体工商业户使用银行的各种贷款一律不准在所得税前归还。五、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予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免税。六、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工商业,同时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收所得税。七、个体工商业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给予照顾。八、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九、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十、从198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业户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此条例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共9章、44条,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

  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月3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表文章:。《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5月7日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财政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上就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加强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讲了话。

  5月12日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加拿大总理布赖恩。马尔罗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赫尔辛基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芬兰外交部部长韦干吕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5月16日中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瑞典外交大臣斯藤。安德松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及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证、违章处理的批准权限、纳税争议的复议、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国家机关、军队、行政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盈余按规定比例分成的勘察设计单位免征所得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所得税,其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抵补。

  5月2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同时,对内联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经济特区做好外引内联工作。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2日国务院决定,将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提成后解入交通部账户,直接用于海上干线公用舵标的维护和建设。

  同日为了配合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收入的营业税税率由7.5%降为5%;直属路局的工副业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6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规定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依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收收人,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财税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和财税部门要切实把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注意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该通知还附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6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集体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二、集体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其实现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对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实现的利润,也可免征所得税5年。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资源税的办法改为按实际产量定额征收,同时将原油的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2%,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7月7日至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全国省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加强税收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问题;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税收工作的指示,研究加强税收战线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分别讲了话。

  7月30日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和平衡税负,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8月19日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统一管理,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共20条,自当年l0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发票除银行、邮政、铁路等一些部门使用的专用票据外,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该暂行办法中还对发票的范围、内容、种类、使用和违章处理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断改进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加强税务系统政工部门组织建设。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五要”是: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二、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三、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四、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五、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做斗争。“十不准”是:一、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二、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三、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四、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五、不准收人情税。六、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七、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九、不准贪、占、挪用税款。十、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8月25日为了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账簿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而不建账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该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规定,对使馆和外交代表及有关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的特权。

  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均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共11条,其中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末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计算缴纳。税率分为两种:一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二是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免纳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0条,其中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范围: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更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9月16日中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在惠灵顿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和新西兰总理朗伊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收人范围为:一、工资、薪金收入;二、承包、转包收入;三、劳务报酬收入;四、财产租赁收入;五、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六、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八、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以上述前4项收入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20%至60%的5级超倍累进税率。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等收入,按次计算,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就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二、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六、保险赔款;七、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八、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改为按实际销量定额征收,并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定额确定、缴纳期限、减税免税、纳税地点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对关税的征收、减税与免税、退税与补税、税收的催缴与入库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该文件规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共9章、83条,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对税收计会机构人员、税收计划、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税务统计、税收会计、税收票证、税务经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0月27日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在曼谷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和泰国外交部部长西提。沙卫西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0月29日为了鼓励产品出口,正确反映出口产品的出口成本,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对罐头、糖果、饮料、化妆品、各类服装、皮革制品、鞋、卷烟、糖精、玻璃制品等10类出口产品试行退还中间生产环节所纳产品税、增值税税款,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31日中国政府与意大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意大利外交部部长朱利奥。安德列奥蒂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1月7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接见全国税务系统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团全体成员,并就加强税收工作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等问题讲了话。

  11月15日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财政部、水电部发出《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规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一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至1990年底为止。

  12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增加的10万名税务干部必须在1986年至1988年3年内配齐,同时对新增税务干部的来源渠道、应具备的条件、工资待遇、岗前培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其中降低了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税率。

  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就税务监察工作的任务、职权、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工作制度等问题作出规定。

  12月15日至22日1986年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就1985年中国税务学会年会拟定的六个税收理论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汇报交流。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志城在会上作了学会年度工作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并就经济形势、税制改革、税收工作和学会工作等问题讲了话。

  12月1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征收所得税前对企业的资金、工资、成本、利润及各项基金等的管理;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要进行监督、检查。

  1987年

  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其中为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要求在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6l条,其中第五章为《关税》。该章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项目有: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2月17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起降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的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降为2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100%降为50%;超过6个月至7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由300%降为100%;超过7个月的部分,奖金税税率降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0%。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企业的工资调节税税率也相应降低。

  3月2日财政部、国家科委发出《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实现分类管理,对于各类的科研单位,实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减少科研事业费拨款比例相适应的办法。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0%。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3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了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副主任委员为海关总署署长戴杰、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王品清,委员计12人。

  3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统一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扣除项目,改进了具体计税办法,并附发了《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增值税计算办法》。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在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中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不能搞税收包干。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企业改革内部经营机制上,不能再在减税让利上打主意。

  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纳税。

  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计16条,即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一次性征收,税额为每平方米l元至10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此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4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充分肯定了近几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强调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必须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因此,作出如下决定:一、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越权行事。二、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口子。对于中央已经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擅自层层加码。三、借用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原则。用产品税和增值税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已批准者外,一律不得扩大。缴纳所得税前的还贷,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四、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五、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应受法律保护。六、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共同搞好税收工作。七、要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八、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能源交通基金;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4月1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发表文章:《重视税务工作,开辟更多税源》。文章指出: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在实行经济改革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干部秉公执法,使社会主义税收工作日益完善,更加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偷税、抗税案件进行严肃处理。

  4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决定检查纠正超越权限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检查清理越权减税免税以及违反财政制度、擅自扩大企业开支范围、挤占国家税收的行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立即纠正,自6月1日起一律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今后各地区决定减税免税时,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都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先征求财政部意见,并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5月4日至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重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努力做好税收工作》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也到会讲了话。

  5月13日中国政府与荷兰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荷兰外交大臣范登布鲁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20日审计署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5月21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法宣传教育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

  5月29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公安部发出《关于认真查处殴打税务人员案件的通知》。

  5月30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6月8日中国政府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柏林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和民主德国外交部部长菲舍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1日中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布拉格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和捷克总理什特劳加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2日为了正确贯彻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税收政策,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行政处分和罚款。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共12条。该条例中规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按照差别税率计征,按照计划内、外有别,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有别,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从严的原则,规定了3档税率:一、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二、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可以决定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四、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包括旅游宾馆)、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下列各项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一、开发能源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设施、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的投资;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和利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四、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五、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投资,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六、经财政部专项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同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作为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6月27日财政部、交通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日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管理和航空运输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4日至16日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代表。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向会议发了贺信。在这次会议上,税务系统有51个单位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先进集体、59名个人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7月18日财政部、铁道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做好税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27日财政部、邮电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乔石在《财政简报》《近年来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增多》一文上批示:“税务干部依法执行任务,必须受到保护;对于公然违法、抗税,以身试法的歹徒,必须依法予以严处,重者要惩办。”

  8月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账簿和申报纳税事项,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8月8日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这一规定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8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查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的通知》。

  8月19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了扶持中国电子工业的发展,财政部发出通知,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等4种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

  8月28日至9月5日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适应改革新形势,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讲话。他指出:税收征管面临的形势,一是经济情况的复杂化,纳税对象的多种多样,使征管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量成倍增加,而征管力量却相对不足;三是征管制度不健全、不适应和缺乏刚性。因此,征管工作必须有所突破:要有效地控制偷漏行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实行目标管理;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税收征管的综合治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重点抓好3件事:一是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二是坚决制止、查处偷漏税。三是对抗税、殴打税务干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3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临时减免税的审批依据、纳税争议的申述,以及税则委员会的组成与任务等问题作了修改。

  9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不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税收负担也比国营大中型企业轻,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只能通过税收来解决,国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因此,国家对集体企业不能搞所得税承包。

  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

  10月13日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低了鞋帽、纸张、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陶瓷、药酒、食品饮料、皮革、皮毛等轻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税率从12%至45%不等。同时,规定对于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该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10月25日中共中央代总书记赵紫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进境的行李物品,根据《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给予税收优待。

  11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技术出口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收入免征所得税2年。

  1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建筑税的政策法令的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理。有关税法规定、纳税鉴定,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抄送同级代征银行。代征银行应按照建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好建筑税的代征工作。各税务部门和代征银行应共同做好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检查和年度应纳税款的结算及竣工清算工作。

  12月9日为使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能有所控制,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其工资、奖金列支标准由地方商业部门和税务部门参照当地街道企业同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计算。税后利润的分配大部分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具体分配比例由地方商业和税务部门核定。

  12月12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结束,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副总理田纪云到会讲话。李鹏指出,经济越搞活,越要加强财税部门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加强税收工作。税务部门要增加人员,增人要强调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财税工作必须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12月3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各部门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辅导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缴凭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同日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为“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同时明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财政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0.3%计算退税。该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规缴纳各种税收。

  1988年

  1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湖北、河北等3个省和湖北省武汉市为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提出的建立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两分离”的征管模式,力争在3年多的时间内建立新的征管机制。

  2月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点政策问题。会议提出:关于私营企业的税收问题,要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收问题通盘考虑,要有利发展生产,税负要平等。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以保证私营企业为社会主义服务。

  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企业获取的利润应按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多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2月29日至3月8日全国税务系统政治工作会议在湖南省株洲市召开。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开放、政治与业务、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等几个方面的关系,要求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学习中共十三大报告,进一步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普遍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的活动,强化税务监察工作,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干部队伍、

  3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关充分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加强关税和代征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认真查处偷税、漏税,实施关税优惠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沿海地区大进大出,落实外商来中国投资的关税优惠政策。

  3月10日至17日全国税收理讨论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讨论了改革10年来税收理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包括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税收的职能、作用、特征、税制结构及治税思想,搞活大中型企业问题,搞活中小企业问题,承包户、租赁户、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如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税务系统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建立科学的、严密的征管体系问题,关于外国税制和国际税务关系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作了题为《关于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讲话。

  3月25日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完善税制,适当调整税种、税率,积极创造条件,向分税制和税后还贷制过渡。要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从1988年起国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调整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将税源较分散的十几种地方性税收下放给地方管理。

  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待遇。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的意见》。

  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货物享受免征关税的范围。

  5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国务院公布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副部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并任命金鑫为国家税务局局长。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其中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等可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可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进一步放宽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放宽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5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企业奖金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二、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考虑到环比递增因素,当年计税时可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三、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3个月放宽到3个半月;原免税限额为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的,分别放宽到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基本工资。

  5月10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试验区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四、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5年内免征进口关税。该条例于当年5月2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5月1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得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宣布所谓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措施。重申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一律无效。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对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过来;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

  5月18日财政部发出《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2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6月3日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和波兰财政部副部长马耶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月18日财政部发布《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对着装范围、供给标准、经费、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6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中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

  同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7月2日至12日国家税务局成立后的首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以改革总揽全局的原则,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深化税制改革,加强征管和队伍建设,把税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会议确定新时期治税的指导思想为: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以改革总揽全局,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深化税收改革,坚持以法治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讲话。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议结束时到会讲话,提出税收工作要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全年工商税收收入超收30亿元的奋斗目标。

  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其中规定,台湾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台胞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国务委员李贵鲜等领导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李鹏、姚依林、田纪云分别作了重要指示。李鹏指出,税收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时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对税收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足够的认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他强调,依法治税和发展生产力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认为只有对企业减免税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依法治税同样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大量的更多的是依法征税,少量的才是减免税。从宏观上看,依法治税更能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月12日国务院召开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7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海南岛内的企业”所指范围和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涉及所得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7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制定廉政工作的措施,从严治税,把廉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来。

  7月26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基层税务部门实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税务基层部门做到税法公开。征管公开、处罚公开、减免公开、纪律公开。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其他方面的公开,为社会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群众了解税收工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形成并强化新的监督机制。

  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应征收的税款要按时、足额收上来,不得违反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免税。

  7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号召全国税务干部学习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税务所徐秀亭同志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利益不畏强暴,勇于献身的革命精神。

  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共16条,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分5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8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全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这次会议交流了查处偷税抗税工作的经验,讨论了税务检察室工作暂行规则等文件,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强了税务、检察两部门的协作配合。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对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管理、统计报告等都作出新的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8月28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3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2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二、列入国家科委和省级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三、依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的,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8月29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经济形势及需要采取的对策。会议提出:要加强宏观控制,正确引导和约束地方行为及企业行为。中央向地方适当放权,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状况,是改革的要求,是有利发挥地方积极性的。但必须有规矩,必须防止地区割据现象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侵害。应该集中于中央的权力和手段,必须集中于中央,不能分散。国税、银行、海关、铁路、外汇管理等要集中在国家手里。

  8月3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月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不能擅自开新的口子。要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重点放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上,而不是放在减税让利上。

  9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就印花税票的印制、发运、领用、储存、核销等作出规定。

  9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中下旬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和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根据中国经济和改革发展的形势和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税收方面,会议提出,要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权不得分散,不许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以垂直领导为主。

  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共12条,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条例规定,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酒席的单位和个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至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元至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人申报暂行办法》。

  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4条,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9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级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批发扣税制度。

  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其中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一律取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的纳税监督。

  10月6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10月1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该方案规定,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税务局下设10个司(室):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计划会计司、征收管理司(直属征收局)、税务监察司、税制改革司和人事教育司,行政编制定为450人。

  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10月24日至26日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重点研究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税收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组织收入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组织领导等问题。

  10月31日国家税务局、商业部、纺织部、机械电子部、轻工业部、物资部、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所有被核定为代扣税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批发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其中规定,要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强钢材价格管理和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

  11月17日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在堪培拉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基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征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所得税,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的列支,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管理、工资管理、承包及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财务监督及处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1988年起施行。

  12月2日中国政府与南斯拉夫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德拉甘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2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属于违法经营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要撤销减免税照顾,并追补已减免的税款。经清理整顿后被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除撤销其减免税照顾外,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同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自当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12月23日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促进税务系统为政清廉》的发言。

  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听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时强调,要加强对各种税收的征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要通过两年调整时期,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财政体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指出,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可以考虑开征一些新税。为促使社会分配公平和缓和社会矛盾,必须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改革时期,要加强税收工作,要在近两年中下大力量调整税收制度。

  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三、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四、严格账簿、发票管理。五、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六、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七、切实保障税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八、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九、加强税收的宣传和社会监督,搞好协税护税。十、税务机关要为政清廉。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税务人员不准索贿受贿,不准擅自减税免税。

  12月31日全国税务系统的干部职工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工商税收超额63亿元完成全年收入计划,为治理整顿作出了积极贡献。情况上报后,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表扬和奖励。

  1989年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共11条,自当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规定,从事开采海洋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一、原油,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100万吨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费率从4%至12.5%不等。二、天然气,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部分免征,超过部分费率从1%至3%不等。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其中要求各地对烟、酒等31种产品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炼油厂等8种小企业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对各类公司的减免税都要进行清理整顿;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自定涉外税收优惠规定和自行减免税。

  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司法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教科书和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认真查处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人员的案件。工商、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查处偷税漏税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税务局的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核提名,国务院授权人事部审批任命。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请示》。该通知规定,对进口整车、进口组装车和国产车一律征收小轿车特别税,征收金额,。视市场销售情况,由国家计委牵头每年核定,调整l至2次。

  1月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发表文章:《整顿税收秩序严格依法治税》。文章指出,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是要依法治税。

  同日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成立。

  1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于当年5月1日前完成。

  1月1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的意见》,规定对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就有关问题发出的通知。

  1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彩电专营后,国家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

  2月4日国家税务局、邮电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联合通知》。

  本月春节前夕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先后视察了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翠微路税务所,向税务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

  2月14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14?以下的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超过14?的彩色电视机每台600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出口的应税彩色电视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购买的彩色电视机,免征特别消费税。该通知自当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并按各项目当年收入的10%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下列项目免征上述基金: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二、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三、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四、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六、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该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2月20日至24日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交流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文件,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更好地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努力完成1989年的税收任务。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2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30%,地方70%。省、地两级都不得截留。调整分成比例后,各地必须保证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补足。对于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尽职责,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强化征管手段,确保应征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

  3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职工个人所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3月7日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公安部副部长俞雷就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及时严肃查处暴力抗税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金鑫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特别希望得到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俞雷表示,公安机关要坚决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落实。

3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税务部门和部分海关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正、副局长由国家税务局考察,报人事部审批。

  3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中,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并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具体意见。

  3月11日国家税务局、监察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联合通知》。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扩大征收范围,将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列入征税范围。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新增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地方,用于发展农业。

  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要求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征税。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6个方面加强廉政建设:一、进一步提高对廉政建设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二、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三、抓好各项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的制约机制。四、认真对腐败行为进行斗争,重点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五、全面推行公开办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充实监察人员、强化监察工作。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若干措施,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机构,健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减少税收的严重流失。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3月2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税。税收的减免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不能分散。各地区、各部门都无权超越税法规定减免税。对偷税、抗税行为,要坚决查处。他还提出,要选择一些地区和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分流”。

  4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额为:一、小轿车:进口整车,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1.5万元,拉达每辆l万元,菲亚特126P每辆5000元,其他车每辆7000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4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天津夏利每辆l万元,其他车每辆2万元。国产车每辆1万元。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进口整车,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l、阿罗244每辆5000元,其他进口车每辆3.5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万元。国产车每辆5000元。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进口整车每辆3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国产车每辆5000元(当年暂缓征收)。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对出口的应税小轿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等,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该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施行。

  4月14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中小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应享受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等所得收入及中小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服务、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问题也作了规定。

  4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4月17日国家税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月18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坚决制止擅自减免奖金、工资调节税。二、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公司要严格按核定的免税限额征收奖金税。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工资挂钩方案的核定,并根据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统一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对有条件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应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挂钩方案,比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不论企业工资效益挂钩采取何种形式,效益工资和奖金从何种渠道列支,其工资奖金均应计入征税工资总额,照章征收工资调节税。四、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

  4月22日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协作搞好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5月3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联合通知》。

  5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通知>有关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款、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设置税务检查站和发票、账簿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5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决定继续扩大增值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范围,在全国统一选定纺织、有色金属工业、自行车、铝制品、搪瓷制品行业进行试点。

  5月30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就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和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一、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性企业,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服务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服务性企业,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从1988年起至1990年底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1988年已征税款,不予退库。三、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月8日为了加强税务系统对违反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建立重要案情线索报告制度的规定》。其中规定:一、各地税务部门每月1日前要将群众举报、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案件线索如实的报告国家税务局。二、为使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对重要案情线索的登记、整理、保管和填报工作。三、各地要建立下一级税务部门向上一级税务部门保管重要案情线索的制度。四、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都要重视重要案情线索的报告工作,积极支持监察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6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分总则、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任务和权力、案件调查与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监察人员的要求、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工作关系、附则等共10章、50条,自当年7月1日起试行。

  6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分总则、案源和受理及管辖、立案与调查、处理、复议、附则等共6章、34条,自当年7月1日起试行。

  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听取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河北、江苏、山东三省税务局负责人关于个体税收情况的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到会并讲话。会议就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

  7月1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业户税收检查的通知》决定当年8月至9月间,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并对检查整顿的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政策原则、时限和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附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整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秩序的通告》张贴。

  7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整咖啡、甜蜜素、化妆品、肥皂、吸尘器、电子游戏机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并对铅矿砂、锌矿砂开征出口税,自当年8月11日起执行。同时决定调整空调器、打字机、计算器、计算机、摩托车、电视机、吸尘器、录像机、电风扇、家庭电器用具、棉麻制品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的进口税税率,自当年9月1日起实施。

  8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也指出了少数人采取种种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并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加强对他们的税收管理,使其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8月30日至9月5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根据财政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发出的两个通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超收奋斗目标;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突破性进展;研究推进税制和征管改革,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超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而努力》的讲话。金鑫提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税务机关要在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把应收的税款尽力都收上来,千方百计完成超收任务。同时,要大力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闭幕时,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他谈到税务机关贯彻治理整顿方针问题时指出:一是要彻底搞好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二是要把整顿各类公司、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税收秩序,作为一个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三是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决定中关于加强税务机关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双重领导。税收的治理整顿,应当包括外部治理整顿和内部治理整顿两个方面,从税务机关本身来说,应当成为维护税法、执行税法的模范,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办事。

  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4日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国个体工商户中开展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9月6日国家税务局、人事部和中国财贸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电话表彰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计划单列省辖市设立了分会场。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人事部副部长程连昌、中国财贸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刘培华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会议表彰了税务系统评选出的80名劳动模范和100个先进集体。

  9月8日至10日中国税务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田一农会长致开幕词,刘志城副会长作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国税务学会领导:吴波、田一农为名誉会长;金鑫为会长;刘志城、陈景新、王绍飞、孙志强为副会长;廖季立、徐雪寒、任子良、罗东明等为顾问。会议还通过了新的《中国税务学会章程》。大会闭幕时,金鑫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把税务学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的报告。

  9月12日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费用扣除、退税申报、退税的审核批准、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核签程序、退税的检查及违章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9月下旬国务院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税务系统有15人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10月16日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各种演出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自觉依法纳税的通知》。

  10月19日为了正确处理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共10章、40条。该规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各级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时,有责任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在先按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在缴款之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审理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章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和回避制度。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坚决有效地制止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11月6日中国政府和保加利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保加利亚外交部部长姆拉德诺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1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律师、会计、税务和审计事务所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1990年l月1日起对律师、会计、税务和审计事务所征收营业税;按3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考虑这些事务所尚处起步阶段,从1990年至1991年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其中提出,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差别税率,促进投资结构的改善。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并改进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大力压缩财政支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加强对集体、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依法征税工作。严格清理各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停止执行。

  11月15日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政府在伊斯兰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巴基斯坦外交部部长雅各布。汗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县以上税务局长紧急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坚决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千方百计确保今年超收奋斗目标的实现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多作贡献》的讲话。

  11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越权减免税进行认真处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在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基础上,对违反税法、自行越权减免税的,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决不能姑息纵容,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12月18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这次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依据,坚持以法治税,探索和建立新的征管模式,强化监督,逐步建立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遵循严格执法、监督制约、严密实效、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基本原则。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旧的征管模式,建立相互制约的征管工作的新模式。改变现行的“一员到户,征管查一人负责”的征管模式。对城乡各类纳税人,一般实行税款征收、纳税管理、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征管形式。农村税务所如何实施征管查分离,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按照新的征管形式,调整和加强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建立一套与新的征管组织系列相适应的征管制度体系。总体要求在3年内实现新的征管模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12月25日中国政府与科威特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科威特财政部部长赛西姆。穆罕默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2月31日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克服重重困难,胜利实现工商税收超收60亿元的奋斗目标,实际完成1881.6亿元,比年初计划超收88.9亿元,为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0年

  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胜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工商税收超收60亿元奋斗目标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感谢全国税务系统50万职工胜利地完成了超收60亿元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这不但对减少国家财政赤字,支援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希望你们戒骄戒躁,善于在取得成绩的时候,找到不足之处,以利于更好地继续前进。”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私营企业有关会计制度的通知》,并附发了《私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试行)》、《私营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试行)》和《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试行)》。

  2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在国家规定以外,擅自以各种名义向台商投资企业征收税费或变相摊派。

  2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中南海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向27名先进代表授奖。

  2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原油的工商统一税按照合作油田的产量以原油实物缴纳。

  3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共9章、46条。自1990年起试行。该办法规定了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分别对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停工、待工企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停工待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减免征收税、费、基金;企业开办以安置待工人员为主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准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低于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金;停工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给予照顾。

  3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0年起试行。

  3月2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整顿税收秩序,认真清理减免税规定,从严控制新的减免税。要改善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他还提出将建筑税改为投资方向调节税。

  3月2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一、停工待工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以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需要缓征或减免征收建筑税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二、企业开办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员为主(停工待工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照顾。三、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不足支付职工工资(即达不到同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2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今后10年间工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上作重要批示:“改革思路对头。税制改革要与财政体制、企业承包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统盘考虑,使之相互衔接,配套成龙,不要碰车。”

  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该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4月9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劳教、劳改单位的生产,原则上照章征税,确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减免或返还照顾。

  5月4日至9日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以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指针,回顾总结1989年全国税收工作,正确分析1990年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突出抓好促产增收,为稳定发展服务,确保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要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的讲话。9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对1990年税收工作提出三点希望:第一,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第二,鼓足干劲,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税收任务,为稳定大局作贡献。第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5月9日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在税务系统开展“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活动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牛立成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在会上讲话。牛立成在讲话中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税务系统广大青年中开展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列入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在各地评选标兵。三、要把开展这一活动与学雷锋、学大庆、学南京路上好八连结合起来。四、要与各级共青团组织搞好密切配合。团中央书记处决定在这次活动中将授予符合条件的10名青年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5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对少数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及少数遭受灾害的纳税单位,可按政策予以减免。

  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月2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应被兼并的企业,要停止实行减税让利、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税利分流”试点。

  5月24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任主任委员、副局长王平武、卢仁法任副主任委员。同时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税制改革司,暂与法规处合署办公。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因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作出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

  6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继续对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继续区别情况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6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3种税额附征,附加率由2%改为3%;二、金融、保险企业的计征依据为营业收入乘以5%;三、只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6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其中规定: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上述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要向付款方开具销售发票或营业收款凭证。并就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等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执行。

  7月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做好促产增收工作: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促产增收放在突出位置。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企业面临的困难,起到支、帮、促的作用。三、必须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搞好促产增收。四、在税收政策上应当给予企业适当的、必要的和可能的照顾与支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促产增收规划。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主动地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地方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七、在抓促产增收的同时,要确保全年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促产增收工作的领导。

  7月6日中国政府与瑞士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中国大使舒艾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21日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和苏联财政部部长希德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7月27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国产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额的通知》。从1990年6月1日起上海桑塔纳、广州标致(505)、一汽奥迪(100,四缸)的税额由每辆2万元调减为1.5万元;北京切诺基的税额由每辆1.5万元调减为l万元;天津夏利的税额由每辆l万元调减为2000元。

  7月28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司法部门配合宣传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审批权限划分4级。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税。

  8月1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肃涉外税法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法规,对检查清理出的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应立即纠正或取消,对各地区自行下达的减免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8月1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的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税务所等l00个单位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称号。

  8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同日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0年起试行。

  8月17日国务院召开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8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其中规定,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同抱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8月2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自当年9月1日起执行。

  8月23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介绍了税务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8月27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的指示,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针对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纠正办事先送礼的不正之风,严禁用公款旅游和公款吃请,切实加强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

  8月29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继续区别情况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凡安置“四残”(即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9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试行)》,计14条,自1991年1月1日起试行。

  9月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系统“八五”期间干部教育规划》,对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目标、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9月2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规定》,共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方针、根本任务、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等。

  9月27日国家税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0年10月至1991年底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性的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税收工作。

  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大力清理欠税,确保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

  10月13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业务往来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要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该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执行。

  10月15日中国税务学会首次邀请以台湾租税研究会事长鲍亦荣先生为首的海峡两岸税务交流团台北访问团来大陆进行税务交流。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北京接见了该访问团的全体成员。访问期间,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刘志城、秘书长王平武会见了访问团全体成员,并向他们介绍了大陆税制改革,现行税制和税收管理的情况。

  10月1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要在收购环节缴纳工商统一税,对其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直接出售给使用单位、个人,按实际销售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交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则不缴;如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再交给国营、集体单位,不退还在收购环节已缴纳的工商统一税。

  10月22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规定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集体企业的工资基金加强管理,企业和职工应依法纳税。

  10月23日国家税务局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全国税法宣传教育活动电话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倪志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出席。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为提高全国人民的纳税意识而奋斗》的讲话,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薛昭?、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关涛等领导也在会上讲了话。

  10月25日中国政府和塞浦路斯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塞浦路斯财政部部长乔治。希米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国家预算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加强领导,严格征收管理,抓紧组织各项收入,对企业拖欠的各项税款,要下力量清理催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和占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坚决制止乱开减收增支的口子。重申国家税收的加征与减免,税率的提高与降低,都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1月8日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研究措施,动员全国税务干部为更好地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而奋斗。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先后在会上讲了话。

  11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产品或经销、使用外地产品的企业擅自加税,也不得擅自对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减免税收。

  11月12日至17日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召开全国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共同贯彻执行国务院即将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会议开始时,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光健分别讲了话。会议结束时,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到会作了总结讲话。

  11月17日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少年报联合举办的《我是税法小小宣传员》暑假征文活动授奖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鹏为这次活动题词:“希望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陈锡联、康世恩出席大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

  11月22日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西班牙外交大臣奥多涅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11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12月5日国务院召开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2月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2月1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决定成立国家税务局教材编审委员会,以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12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该文件提出,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建立稳定的和规范化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在划清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职能作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稳定和完善包干体制,同时进行分税制的试点;继续稳定和改进承包办法,进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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