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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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