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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

  1月3日国家税务局机关报——《中国税务报》正式创刊。李先念、薄一波、田纪云、李德生、胡乔木、张劲夫、彭冲、王丙乾等领导人亲笔为该报创刊题词。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的题词是:“加强税收征管,造福全国人民。”

  1月10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八五”期间继续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脯、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饮料加工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三、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四、凡以自有资金开支的防治污染项目和新上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免征所得税。六、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1月15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全面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1月16日中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副国务秘书梅列什甘努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严格退税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

  1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转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关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案件的批示,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落实批示精神。

  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缴纳契税: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月28日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2月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信贷、物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要求,制订具体措施,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等工作给予扶持。

  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决定对出口产品退税实行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退税继续全部由中央负担外,其他退税一律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从1992年起执行。

  2月4日为扶持电子工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4种产品减免税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免征增值税,软件免征营业税,上述4种产品减半征收所得税。

  2月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查处骗取退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退税的不法行为。

  3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开发区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3月8日国务院批复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1990年到期的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拟予适当延长的请示》。其主要规定:一、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止,继续执行3年。但在今后3年中,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即使被列为技术改造项目,也不再给予免税优惠。这样有利于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逐步结合。二、对沿海开放地区所辖农村为发展出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等,也自1991年起至1993年底,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但对国内已能满足供应的设备,进口时不再给予免税优惠。三,从1991年起至1995年底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经审批同意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继续给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提出,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特别是运用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经济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该报告还提出,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制,同时积极进行“利税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制度的试点。

  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对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强调,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狠抓收入;加快财税改革步伐,理顺经济关系;加强管理监督,严肃财经法纪。

  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积极进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的改革试点。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其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区别情况规定了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下列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4月10日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奥地利驻中国大使布科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将税率分为5档:0%、5%、10%、15%、30%。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该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该意见规定:一、在1995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缴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1990年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基础上,1991年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一、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欠税工作。二、促产、促销,进一步清理欠税。三、结合清理“三角债”清理拖欠税款。四、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重点,问题。五、强化征收管理,严格依法征税。六、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

  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可优先享受减免税优惠。

  6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

  6月7日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举行“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电话表彰会议。会上被表彰的有全国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和l00名青年标兵。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奇葆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学标兵赶先进为我国税收事业积极贡献才智和青春年华》的讲话。

  6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7月8日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7月24日至8月1日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讨论今后10年及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税收工作;着重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若干重要政策;研究下半年组织收入的措施,动员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为1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新贡献。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狠抓当前迈好“八五”第一步》的报告。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邹家华、王丙乾等在中南海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就加强税收工作等问题作了指示。他指出,在税收政策上地方只能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减免,不能超越权限任意减免,不能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重申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三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使“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照章纳税,该收的钱都要收上来。

  7月31日国家税务局、全国妇联联合召开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电话表彰会议,表彰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和100名全国税务系统“三八”红旗手。国家税务局和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领导金鑫、关涛、章瑞英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我国税收事业作出更大贡献》的讲话。

  8月5日中国政府和巴西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巴西外交部部长弗朗西斯科。雷泽克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8月14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其中规定,税利分流是将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并实行所得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盈利企业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该办法还对税利分流方案的核定和实施、试点的范围和承包期限作出了规定。

  同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8月15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对国家有计划的行洪、蓄洪区,先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内涝重灾区、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农业税1年。

  8月17日为更好地支持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经财政部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安徽、江苏、贵州、湖北和河南五省的工商税收问题做出税收减免的规定。

  8月26日中国政府和蒙古政府在乌兰巴托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蒙古财政部部长阿。巴扎尔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9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学研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对20世纪最后10年和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目标、方向以及完成重大课题科研力量的分工布局和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9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0日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强调,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要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发挥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28日,国务院总理李鹏致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会议,宣布国务院决定大检查要继续下去。

  9月23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要降低国营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9月29日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经验,重新拟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分为总则、受理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期间与送达、法律责任、附件等10章,共5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执行。

  10月13日至17日中国税务学会和台湾租税研究会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海峡两岸税收研讨会。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会见了台湾租税研究会理事长鲍亦荣等人,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

  10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决定: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放在突出位置。二、全面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把税务促产增收的重点放到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上来。四、尽快落实中央关于降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决定,结合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改革的试点进行。五、支持鼓励企业集团的发展,推行增值税。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使税收成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有力杠杆。

  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10月21日至25日国家税务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北京举办“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欧洲、美洲一些国家及国内的高级税务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李贵鲜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外国代表,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

  10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的有关指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10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增收节支努力完成今年国家预算任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治税,把一切该收的收入抓紧组织入库。同时,强化法制观念,深入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经营有困难和新开办的服务实体,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企业,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同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规定对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和经营农产品的国营商业尽快改变流通设施陈旧和不足的状况,对其投资新建和改建的流通设施,在贷款利率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10月3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对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11月5日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追授李明伟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的决定》。李明伟生前系四川省达县地区巴中县税务局副局长,1951年参加革命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被评为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1991年2月19日因病去世,终年54岁。同年12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李明伟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1月8日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贯彻国务院增收节支紧急通知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分别在会上讲话,要求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努力拼搏,确保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

  11月11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批准增加地方税务系统事业编制:1.5万名,重点用于加强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税务所。

  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他提出,要力争在年末把企业拖欠税款额压缩到100亿元以下。为进一步强化滞纳金制度,从1992年起,滞纳金将改为按月征收。

  11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对农村经济区别情况给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同时指出,要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要加强管理,照章纳税,依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12月3日至12日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指出各地制定的政策应当在中央已确定的12条措施的范围内加以具体落实,控制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冲击国家基本税收政策。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要求各地坚决刹住随意减免国家财政收入之风,地方各级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认真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工作,从1992年起,已经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的地区,要适当扩大试点面,凡没有搞“税利分流”试点的省市,都要选择一、两个地、市和有关行业进行试点,中央各经济部门也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同时要加快“分税制”的试点步伐。

  12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2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的报告》。国务院指出,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政工作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自1992年度起执行。

  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铁矿石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具体税额由国家税务局按照铁矿企业资源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的矿山资源等级核定。下述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二、考虑到铁矿石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企业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联合企业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75%征收,独立矿山暂减按规定税额的50%征收。在下次铁矿石调价时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三、其他采、选单位,在开采过程中伴采的铁矿石原矿,暂时比照公布的附近铁矿山实际征收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待下次铁矿石价格调整时,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按50%征收。

  1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者与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对其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保存等管理事项作出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一年的努力奋斗,全国工商税收实际完成2334亿元,在大灾之年超额29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992年

  1月6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年至3年;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行业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

  同日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完成税收收入情况报告上作重要批示:“去年税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全体税务工作人员出了大力,谨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们更加努力工作,把税务工作做得更好,使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务队伍建设十分重要,要培养一大批有高度觉悟,有献身精神,熟悉和精通业务的税务干部。税务行业的廉政建设要切实抓紧抓好,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廉洁奉公的好形象而努力。”此后,国家税务局迅速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指示的通知》。

  1月1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著作权使用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图书报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投稿、翻译收入”项目征税。二、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因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的“专利权转让收入”项目征税。三、著作权使用过程中,每次收入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支付著作权使用收入的单位,必须在支付的同时,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当年1月l日起执行。

  1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在会上就该法(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作了说明。

  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凡纳税人逾期未缴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2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并要求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增强宣传效果。1992年宣传月的主题是:“税收与发展”。

  2月25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提出,今后10年全国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以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人和宏观调控监督作用,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今后10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任务,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改革完善税制,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搞好税收科研,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该纲要还包括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税收收入、税制改革、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税收理论研究等内容。

  3月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位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起,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3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其中规定:运用税收、价格、信贷、折旧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对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技术性收人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进口调节税,同时调整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调节税后,16种商品的实际关税税负降低28.6%至61.5%。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3月1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当年5月1日起执行。

  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与迟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罚则和附件共8章42条,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中国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经海关审查后可给予免税的货物有: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有: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分税制和“税利分流”改革的步伐,探索理顺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途径。

  3月21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严格审批和管理出口退税;纠正越权减免税。要加快财税改革,继续扩大“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完善试点办法。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和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会议并分别发表了讲话。

  4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停止实行对彩色电视机专营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决定停止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5月22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5月5日国家税务局直属长春税务学院成立。

  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提出实行“税利分流”是改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的方向,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要搞好试点并部分推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适时调整流转税税率。要积极创造条件,制订统一的所得税税法。

  6月11日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经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发出《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税收问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一、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二、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按标准价出售新、旧住房取得的收入;住房建设单位,按标准价销售给集资、合作单位或个人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从当地房改之日起,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住房合作社新建成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其个人出资部分;房产经营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部分,在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按零税率,给予照顾。对单位向个人出售住房中单位出资部分,以及由住房合作社建成的住房,实行出租或出售等经营的部分,均按适用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经营公司向单位出售的职工住房,按5%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四、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五、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9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按标准价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免税照顾。

  6月12日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二、按法人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计税依据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亦应照章征收。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

  同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人,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作出免征营业税的决定。

  6月17日中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匈牙利财政部国务秘书勒克。贝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13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一、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二、对农村乡级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结合技术服务,按国务院文件规定销售给接受技术服务农户的农药、化肥、农膜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营业税;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减半征收所得税。四、对农村村办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开展的技术和劳务服务收入,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农村个体专业户开展上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内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提出,要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7月23日至29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集中研究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税收改革的步伐,积极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会议期间,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快税收改革步伐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经济服务》的讲话。会议还讨论了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会议提出,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具体包括:下决心调整减并一些税种,加快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加快税收征管立法进程,改进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制度,改进出口退税管理,调整部分税收管理权限。

  8月7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同意自1992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在采购和批发时的扣税办法,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9月16日,国家税务局就此发出通知。

  8月10日为严肃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贯彻实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更好地推动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

  8月14日国家税务局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与现代化管理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该文件总结回顾了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工作,规定了1991年至2000年的主要目标。并制定了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税务部门计算机系统建设目标、任务和步骤;各地区应用发展计划;系统建设原则和开发计划;税务系统信息管理部门发展计划;税务部门现代化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系统建设投资计划。

  8月17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中国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中国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国务院发出《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8月2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税收会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职能作用,完整、严密、及时、准确地反映和控制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与征管改革相配套,建立以税收会计核算为中心的科学、有效的现代税收核算体系。各试点单位按核算手段的不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手工核算试点单位;另一类是计算机联网核算试点单位。

  8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2条。

  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补充规定对偷税、逃税、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9月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表文章:《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步骤》。文章指出:税收征管法的颁布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前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9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该意见指出,鉴于偷税、抗税等犯罪越来越突出,政法部门要把这类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9月11日国家税务局直属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成立。

  9月18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乌鲁木齐等18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以及重庆等5个长江沿岸城市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9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其中规定,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

  10月4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广泛开展宣传,并结合贯彻征管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10月9日至15日海峡两岸税务交流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税务学会秘书长、国家税务局顾问王平武主持。会议期间,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兆国接见并宴请了台北访问团全体成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台北访问团成员进行了座谈。

  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中提出:要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改革步伐。要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逐步实行“税利分流”和分税制。

  10月14日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召开大会,追授王清勋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王清勋同志生前是河北省河间市税务局黎民居分局稽查队队长,因患肝硬化医治无效,于1992年4月22日病逝,年仅29岁。王清勋同志在短暂的一生中,忠诚地履行了一名共产党员、税务干部的光荣职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广大税务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10月2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王清勋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10月19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10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化肥包装原料及农用水利灌溉管(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对农资公司(供销社)、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经营或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水利灌溉管(料),免征营业税。

  10月26日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提出了全年税收收入超收的奋斗目标。国务委员王丙乾、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到会并分别作了题为《努力做好财税工作把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内》和《抓紧增收节支为财政预算平衡多做贡献》的讲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为超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而奋斗》的讲话。

  10月28日至11月1日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税贸协作会议。这次会议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回顾了几年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表彰了先进,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了有关政策规定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措施。会议决定要坚持出口退税政策不变,进一步推进税贸协作,把出口退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李岚清在会议开幕式上讲了话。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题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更大发展而奋斗》的讲话。

  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为《中国税务》月刊出刊百期题词:“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防止房地产增值收益过多流向企业和个人,要逐步开征房地产增值税,把房地产增值收益中应当归国家所得的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收归国有。

  11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其中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

  11月10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比例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免征工商统一税。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四、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汽车公司购置使用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特别消费税。这些车辆只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五、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已实行的国家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继续执行。六、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度起执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减征、免征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重申,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必须集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流转税。坚决纠正越权减免流转税的做法。此后,国家税务局发出电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立即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流转税的管理。

  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发布《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而取得收入的演职员,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应税项目。在取得收入之后,不论是否已经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均应向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申报手续。演职员所在单位、发放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12月22日至29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开幕时,国务委员王丙乾和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分别就199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1993年的预算安排、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和加强财税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税务系统的代表讨论了1993年的工商税收计划以及关于加强流转税、涉外税收管理的文件等。12月28日,国家税务局召集参加会议的各地税务局代表开会,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1993年税收工作等问题讲了话。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朱?基到会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指出,财政改革的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税利分流”是方向,要大胆试点。要改革企业所得税,以利企业公平竞争。流转税改革要逐步全面推行增值税。要通过税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流转税不能承包,违者要坚决纠正。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的依法征税。税务人员要大公无私,不畏强暴,秉公办事。税务机构在机构改革中是保留和加强的部门。人员要增加,素质要提高。

  12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降低3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占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53.6%。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42.5%降至39.9%。此举将使中国关税总水平下降7.3%。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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