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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资源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巴哈马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巴哈马国领土,包括陆地、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巴哈马法律, 以勘探、开发和养护自然资源为目的,巴哈马享有管辖权或主权权利的包括专属经济区、海床、底土等领水以外的区域; (三)“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是指任何共同投资工具,不管其法律形式如何; (四)“公司”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主管当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代表; 2.在巴哈马国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 (六)“情报”是指任何形式的事实、说明、文件或记录; (七)“情报收集程序”是指保障缔约方有能力获取并提供所请求情报的司法、监管或行政法律和程序; (八)“国民”: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2. 在巴哈马国是指具有巴哈马国国民、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任何个人; 3.按照缔约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九)“人”包括自然人、公司或者为税收目的视为法人团体的任何实体,以及其他团体或集团; (十)“开放式投资基金或计划”是指任何共同投资基金或计划,其股份或其他利益的购买、销售或赎回不明示或暗示地限于部分投资者; (十一)“上市公司”是指其主要股票在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且上市股票可以由公众自由买卖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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