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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1月24日至12月10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国家税收政策总的精神,讨论并研究了如下问题:一、统一全国税政。拟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二、草拟统一税法。确定了税法立法权限,凡有关全国性的条例法令,统一由中央制定。整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旧税制,拟定新中国全国范围的税收为14种,即关税、盐税、货物税(包括烟、酒、矿产、棉花、皮毛、水产税在内)、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牌照税在内)、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遗产税、薪资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娱乐税、筵席税、旅店税、冷食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并确定专卖事业的范围和经营方针。三、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城市税收工作统一管理的组织原则,草拟《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构。并对各项重要制度做了统一规定,以加强税务工作。四、制定第一个全国性的税收计划。  

  11月28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  

  12月6日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讲到税收和税收工作地位问题时指出,统一思想很重要,过去国民党是收劳动人民的税,真正资本家、地主纳不着税。我们新的税收政策,应该转过来,任何人都应该纳税,纳税要普遍才叫合理。要教育所有的人都要纳税,以纳税为光荣。他强调,各自为政的办法必须打破,全国的税种、税目、税率及一切税收法令,必须统一起来,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发展,两种经济比重增加后,税收主要就依靠大家,把税收成为调节各种企业生产、监督与发展经济的工具,既收了税,又保证了经济政策的执行。  

  12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增加税收。税收可以经常回笼货币,不但解决了财政需要,而且有利于农民的合理负担。他强调,完成1950年的税收任务,不仅是一个财政任务与经济任务,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 

  12月15日  中央税务学校正式开学。

  12月16日  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12月30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书面汇报全国粮食工作会议情况。薄一波在汇报中提出了统一全国农业税法、税率的问  
题,建议老解放区以大区为单位、新解放区以省为单位统一税法。税率总的不超过产量的20%,各阶层负担率为:贫农7%左右,最高10%;中农17%左右,最高20%;富农27%左右,最高30%;地主45%左右,最高60%。纳税人口应占农村人口80%左右,富庶区与土地分散区为80%至90%。  

1950年
  
  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规定各区  
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版《税工研究》(期刊)。 

  1月31日  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  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  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进行征收,完成任务。二、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区可以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可以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库及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月31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共17条。该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  
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但对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该条例于当年4月3日公布实施。  

  4月2日  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财政部发出《关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5种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政务院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条例核定公布前,凡原已订有单行税则的地区,可仍照原订单行税则办理,原来未定单行税则及尚未开征上述各税地区,可以依照草案先行试行。

  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现行税则在执行中还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审查,其中不合适者应予修改,税收负担和公债推销,应当达到合理和适当的程度;必须整顿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的不良作风,整训税务人员,防止贪污偷漏。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就调整工商业和为争取财经情况根本好转的问题讲了话。

  4月16日至5月5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业税税法会议。会议总结了1949年秋征工作,下达了1950年的夏征任务和借征任务,并着重研究了统一农业税税法的问题。5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作会议总结报告。戎子和指出,农业税法统一是很大的改革,由几千年的田赋改为按产量征收,是历来未有的。因此,要广泛吸收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发动群众做好此项工作,在统一税法中要解决负担平衡问题,注意政策界限。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时,应规定新解放区的负担面为90%;各阶层负担比例:贫农7%至10%,中农27%至30%,地主不超过60%,特殊情况者不超过80%。对农业税负担面、免征点、累进率等问题,各地经过调查研究,有材料也可提出合乎当地情况的办法,报请中央批准。  

  5月27日至6月17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会讲话。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分别作了题为《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和《开国两年来的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的任务是在公私兼顾,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下调整税收;检查各地执行政策的情形和修订税法、改进征收方法。在修订税法方面,货物税原定品目1136个,经简化合并为358个,对若干品目的税率也加以调整。工商业所得税的税率,由纯所得100万元以下征收5%,改为300万元以下征收5%;3000万元以上征收30%,改为1亿元以上征收30%。税率降低,级距增多,减轻了中小工商户的负担。营业税分行业税率也有调整。印花税减少品目,增加定额贴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暂不开征。会议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工商业税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反对单纯强调查账及自报不查的自报实缴做法,反对评任务和整个县、整个市包税的办法。为了广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会议决定于1951年1月对外发行《中央税务公报》。

  5月30日  政务院第三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对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的夏季公粮征收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一、夏征国家公粮,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征收总额平均不得超过夏收正产物总收入的13%;地方附加以省为单位,不得超过国家公粮征收额的15%。二、凡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中贫苦者,孤寡老弱,及夏收后灾区中仍无力负担者,夏季均可免征或减征公粮;但除灾区外,贫苦户较多地区,以区为单位,免征户不得多于该区有夏粮收获的总户数的20%。三、夏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10%,中农不得超过15%,富农不得超过25%,地主不得超过50%。特殊户每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者,可以由各省人民政府另定征收额,但最高不得超过80%。  

  6月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食盐税额减半征收。

  6月6日至9日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作了题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云作了《调整公私关系和整顿税收》的报告,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上述报告。

6月14日至23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并一致同意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所作的《关于经济形势、调整工商业和调整税收诸问题》的报告。陈云在报告中指出,为了克服在征收农业税、工商税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应采取的措施是:一、在农业税方面,只对农产品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事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适当地减轻农业税;农业税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增产不增税;农村交易税应当规定恰当的起征点,对农民小量交易不应征税。二、在工商税方面,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征税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实行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200余种,简化合并有200余种,两项共减500余种;减轻盐税;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报实征配合查账、民主评议和定期定额3种不同征税办法。  
  在这次会议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作了《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为了从税收方面调整公私关系,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的指示,召开了包括工商业者代表在内的各大行政区,各省、区,各大、中城市税务局长会议。研究讨论了如何调整工商税收,决定对工商税收税种由原公布的14种减并为11种,减少3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两种暂不开征,地产税、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种);货物税的征税品目由原来的1136个,简并后剩下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0个税目,减少25个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也都做了简并和调整。对农业税本着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满足农民的要求,采取以下方针和办法:一、固定负担比率;二、一律按土地的常年产量计算征收;三、进行产量调查和评定产量工作;四、各级首长亲自负责夏征公粮,依率计征;五、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六、农业税只征收农业产品。

  6月29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规定调整税收的各项措施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调整税收的两个原则》的社论。社论指出:,调整税收是我们国家工作和人民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调整税收的两项主要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7月18日  为贯彻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公私合营企业改按私营企业办法征税。  

  9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31条,即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人累进计征。税率共分40个税级,不足150斤免征,第一级151斤至190斤,征收3%;第四十级为3411斤以上,征收42%。凡遭受水、旱、虫、雹或其他灾害,经调查属实,可以酌情减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孤、寡、残疾等特别贫困者,可以减免其税额。

  9月8日  政务院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的指示》,要求新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地组织包括各阶层在内的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和评议各户应缴税款,适当地调解和处理纳税户间的纠纷,使农业税收的确定做到公平台理,避免畸轻畸重现象。要实行首长负责、直接领导,并集中必要力量,严格掌握政策,做好征收工作。


  9月16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施行《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对土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土地产量以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种植习惯、常年应产量应折合主粮计算等作出具体规定。

  9月18日  政务院批准《国外捐赠慈善物品报运进口暨免税暂行办法》。同年9月26日,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0月1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一年财政和经济工作的状况》。陈云在文章中指出:调整公私关系有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二是调整负担。调整负担问题的实质,是在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地减轻税负。在农业税方面,1950年新解放区夏秋征税率均已由1949年占农业总收入的平均17%减为13%。在工商业税方面,货物税目由1136种减为358种,工商营业税依率计征,盐税减半。这些措施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2月9日  财政部发布《统一税政法令解释与发行中央税务公报办法》。

  12月18日  政务院批准施行《文化体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该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

  12月19日  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修正后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上述条例、通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屠宰税暂行条例》共14条。其中规定,凡属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计征,税率为10%;或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凡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纳屠宰税。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可以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命令予以免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共6章、26条。其中规定,凡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但对农村土地证、已贴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均免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分别为1‰、0.3‰及3‰;按定额贴花的,税额为200元、500元或2000元及5000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000元者免税(不包括电影票及各种娱乐票券)。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均要缴纳利息所得税。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对利息所得税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银钱业放款、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之所得、工农个人相互之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以及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者,免征利息所得税。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民主评议委员会的组织分为市、县联评会,行业分评会和民评小组3级,并规定了评议委员会的任务。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各地组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当地财委、税务局、工商行政局、工商联、工会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公正人士和有关专家充任,受当地政府领导。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政府税收政策法令;调解处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和有关申请复议等事项。  

12月21日  财政部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2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海关代征吨税办法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说:为统一管理港口,行使海关主权,决定:一、自1951年1月1日起,海关原征船钞(吨税)划入使用牌照税。凡原纳船钞的中国船舶,应一律由税务机关改征使用牌照税。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仍课吨税,并由海关代征。二、具体规定吨税税额及计税标准。三、应纳税船舶到达港埠,应按规定自海关填发代征吨税交款书的次日起,5天内缴清税款,领取吨税执照。 四、执照自海关填发之日起至满3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不再征税。通知还对延长执照有效期,免征吨税船舶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12月28日  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该规则规定,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包括: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入履行税法的情形,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  

12月30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1951年
  
  1月1日  《中央税务公报》创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思来为公报题写刊名。  

1月4日  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6日  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税目与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为10%至30%;舞场为50%;筵席为10%至20%;冷食为10%至20%;旅馆为5%至20%。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在上列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凡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电影或戏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的文教机关审查证明的,按原定税率减半征收。  

2月1日  政务院发出《为改定省税务局领导关系,修改<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条文的通令》。该通令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规程之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之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之领导外;区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之领导,省税务局受同级财政厅之领导,直辖市、区辖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之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不同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同时决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条件,必要时可以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税务局局长。省人民政府为使省税务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财政、经济情况,允许省税务局长参加各种有关的会议。  

  3月20日至4月6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了1950年税务工作的基本经验,会议提出了1951年税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加强研究经济情况,掌握税源;贯彻政策法令,力求简化稽征手续;加强组织领导,整训干部;完成税收任务。会议还研究讨论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干部待遇问题。  

3月23日  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同年4月18日由政务院公布,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海关负责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  

3月31日  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房地产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一般均划为市财政收入。各城市在税收上的附加,只保留工商业税附加,其他附加一律停征。  

  4月1日  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其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对经营棉纱的公私厂商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一律按照当地国营花纱布公司牌价计算征收。  

4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  

  5月10日  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自同年5月1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规定,凡经准许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除政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以后的余额为完税价格。所有进出口货物分为17类、89组、939个税号、1853个子目。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与最低税率。凡是从与中国没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普通税率征税,从7%至250%不等;凡是从与中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最低税率征税,从5%到200%不等。进口货物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的时候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起卸以后海关放行以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海关查验的时候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非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5月1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该规则规定,凡驻厂、场、矿、窑、栈等税务人员,执行征收任务,悉依规则办事。驻厂员受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办理驻征厂方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及其他有关各税的征收、检查、表报及税源管理等事项。驻厂员必须熟悉业务,保守业务机密,并应对厂商及职工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并按月向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在驻厂期间,非因公不得擅离。因其他事故需要离厂,应向主管机关请假。驻厂员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与供应,或利用职权图利、舞弊、勒索等。  

5月25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对1951年夏征与秋征公粮的比例、征收的品种等提出要求,并请各级首长负责,加强领导。要求已经完成土改的新解放区必须在夏收后进行查田定产,以便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  

  6月21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1951年农业税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制。老解放区(包括东北、内蒙古、华北、山东、陕北)仍采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新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则实行缓进的累进税制,累进最高率为30%,最低率为5%。同时规定,各地区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20%。

  同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做好1951年农业税工作》。  

  7月5日  财政部公布《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该纲要规定,查田定产分老解放区、新解放区进行。老解放区应于1951年内,经过审查后,固定其产量。新解放区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土地改革和颁发土地证工作,查清土地亩数,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核定土地产量,争取在三四年内,固定其产量。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减租迟押和征收农业税等工作,清查隐瞒田亩,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初步订定土地产量;在进行土地—改革时,再按前款规定,固定其产量。查田的方法是,新解放区应利用田赋材料,参照实际情况,改订赋册,分发各乡(村)张榜公布,发动农民群众核对校正。必要时,并可实行抽丈或普丈。定产的方法是,对原定产量确实的地区,分别其不同情况,进行审查、调整和评定。农业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及其常年产量的订定,应遵照财政部发布的《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难的规定》认真办理。同时,该纲要要求各级查田定产委员会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政府对农业税的合理负担政策及查田定产的意义,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查田定产工作。要注意做好编造农业税分户、分乡清册,调整县、区、乡(村)间交界地区的土地产量等工作。  

  8月8日  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对机关、团体、学校、寺庙自用和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产免税,对新建、翻建的房地产实行有期限的免税或减税。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半年分期缴纳,由税务机关征收。

  8月31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必须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农业税负担问题,逐步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克服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  

  9月1日  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该办法规定,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和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的货品的,均应征收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以一次营业额满15万元为起征点,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民自产自销,居民变卖自用物品等免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依照营业总收入额按比例计征,销售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为4%,销售其他货品的税率为6%。 

  9月19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均应纳摊贩税。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者免纳摊贩业税。其征收办法是:对公共营业场所的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对其他摊贩,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收。对不按期纳税者,得处以滞纳金;逾期30日以上者,撤销其营业执照。 

  9月20日  政务院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行驶车、船者,均应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原纳吨税(船钞)的中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缴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按机动车、非机动车规定计税标准,如每辆乘人汽车每季税额为15万元至80万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每吨每季税额为4万元至15万元。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按机动船、非机动船规定计税标准。机动船分5个税额标准,净吨位50吨以下者,每季每吨税额3000元;3001吨以上者,每季每吨税额1.1万元。非机动船也分5个税额标准,载重吨位10吨以下者,每季每吨税额1500元;  301吨以上者,每季每吨税额3500元。开征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订,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核准并报财政部备案。车船所有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也可改按半年或1年合并征收。但对下列车、船给予免税: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二、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更船、浮桥用船;五、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船及义渡船。  

  10月29日  财政部公布《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规定对供销、消费合作社按营业总收入额的2%征收工商业税;对其他合作社均按所属行业依率计征;对新成立的合作社可以定期减免税照顾;对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原不纳税的小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免征工商业税3年。  

  12月1日  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各级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联系规定》。其中规定,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各种税收条例、章则规定应送司法机关处理者;二、煽动、操纵、破坏税收,因而妨害国家税收、影响税务工作进行者;三、违章案件涉及刑事范围必须查封财产和拘留人犯者。同时,规定了双方工作关系和联系办法。 
 
1952年

  1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2月29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1952年度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办法》,规定了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后不再缴纳工商业所得税及其附加。  

  3月1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1952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明确1952年的棉粮比价并规定棉田的公粮负担比例: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为11%,具体办法由各区自定。同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上述11%的棉田税率为正税税率;如加上附加,则为13.2%。  

  5月1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税法会议的报告》。该报告充分肯定了1951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并对1952年的农业税工作提出6项具体意见:一、新解放区仍采用累进税制。二、过去税率老解放区重于新解放区,今后应逐渐拉平,但也要因地制宜。三、为控制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适当平衡负担,经济作物负担.过轻,应适当增加。四、关于减免问题,应当放宽政策,依法办事。五、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六、加强征收工作的组织性,健全册籍、会计、解报、入仓、清理尾欠等制度。  

6月13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了违法工商户处理的政策:关于退财一般只令其退财补税,少数才予以罚款。除极少数严重者须处以较多的罚金外,一般应尽可能少罚;表现较好的还可以降级处理,免予罚金。对少数情节十分严重须处以较多罚金或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外,也应使其在罚款后还能继续维持生产和经营。 

6月16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源》,规定农业税收工作的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根据这个方针,决定从1952年夏征开始,农业税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取消,并由中央统一供给乡村财政的需要。 

  6月26日 财政部发布《农业税征收业务暂行通则》,其中心内容是实现以下5项要求: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编造册串,直接对纳税户填发纳税通知书,并对依法减免的纳税户发填“减免证”。二、合理动员,组织群众运粮入库。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一般应防止送粮人畜发生伤亡事故。三、征收粮食及经济作物等,均须于事前订定品种计划,切实检查质量,保证符合规格。四、依法应征税额,须按期如数征足,但不得额外加派,如有尾欠,应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清理,不得累年拖欠。五、征起的税款,须依法定程序及时全数解报。  

  8月14日  政务院公布《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该办法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把受灾农户依其受灾程度的轻重,分为五等,并规定欠收不到二成者不减,欠收四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多减;欠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对连续受灾两年以上的地区,给予更大的照顾。为鼓励受灾农民的抗灾积极性,该办法还规定:“同等土地、同类作物、遭受同样和同等程度的灾害,应按同一欠收成数计算;其因积极抗灾而减轻受灾程度者不降低其减免成数,如因怠尽于抗灾而使灾情加重者,不提高其减征成数。”  

  9月16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共15条。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将该办法公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都应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按照船舶注册的净吨位征收定额税。船舶吨税税额标准设普通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两种,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或使用权如属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按优惠税额标准计征。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可以免征吨税:一、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泊定更船,浮桥更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11月2日至12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音会议是根据第二次全国财经会议及财政部召开的各大区财政部部长会议上做出的改革税制的决议召开的。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肯定了两年来税务工作的成绩,着重讨论了改革税制问题。其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研究了品目选定和征收原则、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等问题。二、简化货物税。取消8类,原来的359个品目,除简并和改征商品流通税的以外,还余41个项,158个目。重新规定税率,凡征收货物税的货物,其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征收。三、简化工商业税。取消合作社免纳所得税规定;调整营业税税率;临时商业税起征点改为20万元;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业税一律改用分级混合税率。原在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所征收的地方附加,一律并入正税内征收。会议提出1953年税务工作的方针是:推行新的税制,充实基层组织,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大力掌握税源,保证完成任务。 

11月12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其中指出,1952年农业税收,既应满足国家需要,又须使农民负担适当和公平合理。因此,必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各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依照规定税率;协商分配任务,不允许有任何附加及摊派。  

  12月20日  财政部副部长王绍鏊在全国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汇报会议上作总结报告。他指出:1952年全国2/3的地区展开了查田定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表现在:一、进一步提高了田亩数字的真实性。二、进一步提高了常年应产量的真实性。三、由于进一步提高了田亩产量的真实性,保证了税收,支援了抗美援朝和经济建设,使得农民负担更公平合理,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爱国热情。四、在查田定产工作中,不仅推广了已有的经验,而且创造了许多新经验,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报告在谈到查田定产的工作方法时指出,要大力推行各地区之间的联评工作和内部平衡的检查工作,加强统计工作。

  12月26日  政务院召开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财政部副部长吴波所作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同时,批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2月31日  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二、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三、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四、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征收税率不变;筵席、冷食、旅店、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分别规定税率。 

  同日  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办法所列商品,不论本国产制或外国输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商品流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缴纳其他各税,也不得征收附加。但出入国境时的关税、国营企业以外的企业所得税,仍应纳税;已税商品加工成另一商品,应另行纳税;应税商品的废料、下脚及副产品,应照其他各税的规定征税。商品流通税的减税、免税,须经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行减税或免税。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其中从价计征的商品的税率为5%至66%不等。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由财政部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公布施行。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是:一、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的批发机构、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二、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人,于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三、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以采购人为纳税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四、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人,于报运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同日  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同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的社论。社论指出,国家经济恢复时期的税制是在对旧税制加以若干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采取的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修正税制的必要性,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源发生了新的变化。修正了的税制具有新的特点:保证税收,简化手续;并继续保持了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原则。  

1953年


  1月14日  经政务院批准,外交部、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  

  2月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施《海关对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合同进出口货物监管征税办法》。  

  3月1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决定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监察单位,并对《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做了修正。

3月2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3月  财政部召开第四次全国农业税法会议。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了税率、查田定产、农业税减免、思想作风与工作方法等问题。会后,财政部将此次会议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意见,向中共中央写了报告。  
  
  5月23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一、灾民以救济粮、救济金所经营生产自救的营利事业,经证明者,可在灾区以内免纳营业税、所得税;二、灾民贩运灾区产品至非灾区销售,持有临时灾民运销证者,减半征收临时商业税。三、灾民组织的车、船、畜力运输,持有灾民免税证明者,免纳运输业临时商业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灾区农民以自产油料粮,委托油坊代榨或以粮换油者,其自用部分,经证明,可免纳货物税。五、灾民在灾区内买卖牲畜,免纳交易税。六、粮食公司和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接受政府指定任务,低价供应给灾区种子者,免纳营业税。  
  
  6月5日  政务院召开第一百八十一次政务会议,听取财政部代部长戎子和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汇报,并通过了政务院《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6月至8月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到会讲话,他在讲话中对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  8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对财经工作的几点意见》的讲话。  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作了会议总结,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须要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关于税收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应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对工商业,应使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轻于无益于或少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  
  
  7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8月1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  

  8月28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征收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必须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  
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今后3年内,农业税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并按1952年的农业税税率执行。二、征收公粮必须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未完成或未进行查田定产地区,一般应停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根据各地土改时群众评议的和历年征粮工作中初步调查的田亩数量,并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加以调整和规定。三、做好依法减免工作。  

  9月1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克服财经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肯定了1953年上半年税收工作的成绩,认为提出修正税制是有理由的。同时,批评了修正税制的错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私一律”的提法,一个是变更了纳税环节。国营商业与私营商业是不同性质的两类企业。国营商业的全部利润要上缴,还要担负着维持生产、稳定市场的责任。私营商业只向国家缴所得税。把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工厂缴纳,批发商免了税,使私营商业的销售价格可以低于国营商业,从而打击了国营商业和内地工业。  

  10月3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由于牲畜交易税中的猪、羊交易税各地执行不一致,屠宰商和农民自养自宰的税负不平衡,造成了一些矛盾。为了鼓励农民多养猪多积肥,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拟定以下办法:一、猪、羊的交易税全国一律停征。二、屠宰商的屠宰税,包括营业税在内仍按13%的税率征税,另按固定税率征收2%的所得税,为简化手续,所得税可与屠宰税合并征收。三、城镇农民自养自宰猪羊出售,也按13%税率征收屠宰税。四、少数民族免税优待仍旧执行。  

10月26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行《海关审理税则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1954年
  
  1月5日  为了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财政部发出《关于1954年度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商业税的通知》。  

  4月17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重工业厂、矿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征税免税补充规定的通知》。  

  5月19日  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国营公司对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出口国家合同货物缴纳关税暂行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实行。  

  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9月23日  政务院总理周思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周思来在报告中说,从1950年到1954年,农民所缴纳的税款所占的比重从29.6%降低到13.4%,而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缴纳的税款和利润所占的比重却从34.1%增加到66.1%。财政工作的迫切任务是继续贯彻合理的税收政策,努力为国家工业化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  

  10月29日  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正现行工商各税暂行条例对检举偷漏税案件的提奖规定的通知》,将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修正为:“得在罚金或没收品变价的30%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或酌予名誉奖。",对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提奖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11月1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二、三两条条文,同年11月30日,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颁行。  

1955年 


  2月12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就税务干部中贪污盗窃国家税款的情况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并提出了准备在税务机关中进行一次反贪污检查的意见。  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汇报。同时,要求这次检查应在党政严格控制下切实认真进行,但应力求稳妥,不要形成运动,不要采取“打虎”、人人“过关”的办法,而采取结合年终总结和干部鉴定一并进行的办法,以免发生偏差,损害工作情绪,影响国家税收。  
  
  3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税、免税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凡属地区性的、个别的或临时性的减税、免税,改由省、市税务局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核定施行。  
  
  5月7日  为了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务院发出《关于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按一定程序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办理契税手续。二、取消原在农村设立的土地买卖交易员,原交易员工作交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三、县人民委员会对经过契税手续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应于年终加以汇总,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  
  
  7月  经财政部和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央税务公报》更名为《人民税务》。自1959年起,《人民税务》奉令停刊。  
8月4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两年来全国税务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作了题为《关于五届全国税务会议的结论》的报告。会议检查和总结了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税制发展方向和建设方针,并对以后两三年税收工作做了初步规划。提出税制建设方针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共私区别、繁简不同”的原则下,随着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积极钻研,统一规划,慎重参考,逐步过渡。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对国营企业实行具有周转税性质的新税,并先从重工业试办。二、由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的工作,从1956年开始先接办原已下放到省市财政厅局监交的部分和实行新税的部分。三、对私营工商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课税问题作了研究,并确定了办法。8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第五次农业税工作会议b会议检查了1953年和1954年的农业税工作情况,提出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税收政策。同时,提出修订和补充农业税的征收办法。  

  8月3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不应自行下达同税法有抵触的文件。  
  
  9月17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私营商业改造中征税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税收必须配合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但税收上的配合,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安排改造措施的贯彻;另一方面要起限制和调节利润的作用,并适当地照顾国家的收入。为此,有必要将私营商业为国营、合作社商业代购代销有关纳税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凡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私商代购代销的商品,一律改按代购代销关系征税,即不分工业品、农产品均由国营、合作社商业负责缴纳零售营业税,对私商只就其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征营业税。二、私商受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代购代销每月所得手续费不满30元者免征。一般未改造的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仍执行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的规定。三、对于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拟均按独立单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10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交纳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私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商业、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不分工农业产品,均就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二、私营商业向国营商业、合作社批购零售或经销、经批商品,不分工农业产品,也不分批发零售,除缴纳商品流通税商品外,均应按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仍按照原纳税办法办理。三、公私合营商业或合作社与私营商业共同出资组成的合作商店,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工商业税。四、属于统一经营,合并计算盈亏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作食堂等,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五、简化征纳手续。


  10月19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在1956年、1957年把农业税继续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报告还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规的建议。  

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对原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税目、计算单位进行了简化、修改,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日  财政部发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手工业合作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简称手工业合作组织),都依照该办法纳税;对新成立的合作组织,分别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待;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根据生产上的不同情况,分别比照小型工业或大型工业标准缴纳工商业税。  
  
  12月21日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馆),一律免征工商业税。

  12月30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展,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改造工作的加速,各种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现行税制已经同经济发展的情况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进一步发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资金和调节各阶级收入的作用。该报告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规划,主要内容是在二三年内对国营企业分批推行周转税,对已经实行全行业合营和推行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征税,对合作社继续改进征税办法,最后过渡到周转税和所得税两种缴纳形式。  

1956年
  
  1月19日  为了鼓励农牧民养畜积肥,发展农业生产,并保证对城市的肉食供应,财政部修订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的规定:对农牧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以下简称“三自”)的免税,改为限量免税。同时,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三自”免税的规定。

  1月20日至2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着重研究了1956年地方预算、健全地方:预算管理制度和有关工商业税、农业税的改革问题。会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作了关于工商税收计划和税制规划问题的说明,提出税制改革的步骤是:先由中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定息后具备条件公私合营工业的各种产品实行周转税。对合作社企业主要是调整纳税规定。对仍按“四马分肥”原则分红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适用的税法作必要的修正补充规定。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关于税务方面若干问题的综合发言。他指出:税务工作必须适应就的形势,大踏步前进,迎接新的任务。一方面,必须集中全力,按照社会主义税收体制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并相应地改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在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并超额完成当年税收计划。  
  
  5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条例共9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均应缴纳文化娱乐税。税目分为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根据城市人口设置若干适用税率,从2%至25%不等。下列情况可免缴文化娱乐税:一、为慰劳中国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二、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三、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四、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另外,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或其他演出,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该条例对个别地区提高或降低税率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5月4日  财政部发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对文化娱乐税条例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说明,并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的演出暂免税  
两年。  

  5月15日  财政部发布试行《各级税务机关监察工作细则(草案)》。  
 
  7月1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56年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同意财政部根据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的新情况提出的在1956年农业税征收中实行过渡性办法和部署全面改革农业税收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情况,对于初级社一般也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即将农业税额,从全社收入中统一提缴。二、适当调整1956年一般地区仍然按照常年应产量征收农业税的计算标准。三、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当继续贯彻“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于缺乏劳动力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8月3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第八办公室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根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企业性质、生产组织、经营方法、利润分配等发生的重大变化,提出了征收工商业税方面的新措施: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后统一核算盈亏的,按大型工业缴纳营业税,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纳税额3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或暂时按小型工业纳税。二、公私合营商业并店后采取由各门市部报账,总店统一核算的,各个门市部间相互调拨货物不纳营业税;合营商业经营工业品批发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不再按进销货缴纳营业税;联购组织把购人的商品分配给各分销单位时不缴纳营业税。三、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包括已批准公私合营,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店)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合作小组的纳税规定办理。

 
  8月14日  财政部发布《有关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的规定》,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将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监交的国营企业利润,移交税务局办理监交工作。  

  10月17日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加强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纳税监督检查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一部分国、合企业中存在错缴漏缴税款的现象,这不仅使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对企业的经济核算也是不利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明确做好国、合企业的纳税工作是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双方都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二、继续对企业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经常的纳税监督检查制度。三、税务部门应协助企业正确编制纳税计划,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纳税和税务专责人员检查相结合的纳税办法,以简化征纳手续。  

  11月20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果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凡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凡是合作化以后,根据全面规划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因移植而对收入影响的程度给予适当照顾。  
  
  12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自己生产的属于农、林、渔、牧的产品,自用的部分都不纳税,如对外销售,则免纳营业税、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农业社在城镇设立店铺销售上述产品,应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对外出售的产品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应按规定由收购单位或销售者纳税。二、农业社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产制或者接受加工的产品,凡是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不论对外销售或者社内公用或供应给社员,都应按规定纳税,已经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产品,农业社不再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凡是不属于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除社内公用部分外,都应按销售收入或加工所得收益,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三、农业社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理发铺、饭店、旅店等,其收入和收益都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四、农业社在城市、集镇设立店铺经营商业,贩卖非自己生产的商品,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五、农业社及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及服务性单位所书立的各种凭证、账册等,一律免纳印花税。  

1957年
 
  1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除1956年9月已实行的9个部门外,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森林、一机、电机制造、建筑工程、地质等11个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利润也将由税务机关监交。自1957年1月起开始实行。 

  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对于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  
售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对于农民、市民、机关、团体、学校与不经营牲肉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宰杀牲畜,不分自食、分食或者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也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  

  2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该通知将手工业生产小组的减税优待修改为: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缴纳1年,所得税减半缴纳2年。手工业生产小组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不再重新给予减税优待。 

2月25日至3月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保证收入和准备改革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关于1956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他指出,自从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税收工作对象、工作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已经不同于过去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而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企业为重点了。税收工作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改进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对税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税制改革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简化税制;二是调整税利比例关系。所谓调整税利比例,就是把企业盈利(包括工业环节的利润和商业退到工业的利润)大部分通过税收形式上缴国库。  

  5月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自从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以后,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对某些行业减征所得税10%至40%的规定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决定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取  
消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  

  6月1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  
6月29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决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的建议,并得到大会的批准。  

  7月12日  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广播事业局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同日,财政部还发出《关于铁道等11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的通知》。  

  8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农业税夏征工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夏粮分配应首先保证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完成,某些地区先留口粮后交公粮的办法是不对的。适当安排农业税夏征和秋征的比例,夏粮税额占全年税额的比例,应根据夏季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并参照往年实际征收情况确定;缺粮和粮食仅够自给的社(户)应该照章缴纳农业税,交粮难的,可以代交现金。对受灾地区,应该认真核实灾情,合理减免。  

  9月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讲话,提出要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9月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综合发言。会议着重研究了税制改革的问题,认为现行税制存在着两大矛盾,一是税制复杂和经济情况不相适应;二是企业税小利大,对经济核算不利。前一矛盾是主要的。改革工商税制,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及一部分印花税,合并为1个新的税种,这是最主要的。对所得税和地方各税也要作必要的改革。经过改革后,现行的11个税种,可能简化合并为6至7个税种。会后,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  

  11月7日  外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营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合同货物集中纳税暂行办法》,自1958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若只挂公私合营一块牌子,不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如何改变,仍应视为公私合营企业,照征所得税;如合并后,原公私合营的名义已不存在,并由国营企业统一编制财务计划,核算盈亏,利润统一上交,仅付给私股以定额股息的,不再缴纳所得税。  

  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发布《关于经由边境流入内地的外国货物征税和处理走私案件的联合指示》。  

  12月7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获利较高的经济作物可酌情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30%;对零星种植的、在山地或刚开始推广的、或是获利并不高的经济作物,附加比例不提或少提,具体提高的范围和开始的时间,由各地自定。 

12月20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条例  (草案)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指出:一、我国农业生产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将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增加一点农业税负担,但是不宜增加过多。二、税收制度是上层建筑。检查税收制度是否正确,重要的标志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12月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内容是布置改革税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作重要指示。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他在讲到推行新税问题时提出两点要求:一、试办工作先就4类产品试行(纺织印染业、日用化学业、制笔业、热水瓶业)新税方案;二、全面实行新税的准备工作,并抓紧进行。凡是已完成4类产品试算工作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的税目税率表全面进行研究,争取1958年早点出台。  

1958年
 
  1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1958年及以后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利息所得税。  
  
  2月1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工商税制、农业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计划,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3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研究改革工商税制和改进税收管理体制以及1958年税收计划等问题。着重讨论了新税制的条例、细则、税目税率表和试办4类工业产品等问题。财政部部长助理李予昂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报告。

  3月22日  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同意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决定对中国的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减少税收的种类,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第二,简化征税办法,把原来的多次征税改为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  

  4月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成都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问题的意见》。  

  4月14日  为了便于各企业机构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以充实地方机动财力,发展地方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一切企业机构,在其缴纳上述各项税款时,统按其应缴纳税款的1%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

  4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4类工业产品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先期在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学、制笔、热水瓶等4个行业的产品试行改革方法。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凡一切在国内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试办产品,都按照这个规定纳税,原来应当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即行停征。二、试办产品以生产企业为纳税人,于产品销售以后按照工厂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三、工业企业如用自已生产的棉纱作为原料制成另一种产品,应当在移送加工时依照同品种棉纱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四、企业间相互协作生产的,协作一方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含税供给对方,作为制造试办产品的原材料或者零配件使用,可以报税务机关批准免税。五、委托加工比照自制产品征税。六、国外进口试办产品,由海关代征税款。  

6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共6章、32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主要有粮食和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业税依常年产量计征。常钢“量确定后,5年不变。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地方附加一般不超过正税额的15%。对下列情况可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一、依法开垦荒地、移民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而取得的收入;二、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收入;三、农业科研机关从事农业试验取得的农业收入;四、自然灾害造成的歉收;五、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穷困地区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缺乏劳动能力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等。  
同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其中规定的各地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13%;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为13.5%;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为14%;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为15%;江西省、广东省为15.5%;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为16%;上海市为17%;辽宁省18%,吉林省为18.5%;黑龙江省为19%。西藏自治区征收农业税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6月5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6月9日由国务院公布试行。该规定确定的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由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的税收,应当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若干仍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在一定范围内,给省、市、自治区以机动调整的权限。并且允许省、市、自治区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的税收。据此规定,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地方税收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4种税收的税收管理权限基本上归中央集中掌握。允许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农业税条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地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之间的负担,作必要调整。允许省、市、自治区在原有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盐税税额作必要调整,并报国务院备案。此外,给予自治区更大的管理权限。 

  6月10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的社论。  
6月13日  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税法的时候,对于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或奖励的,可予减税或免税。在必要时,还可根据税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税收办法,报上级政府备案。

  6月19日  财政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税务机关办理。

  6月2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试行改革工商税制的规定》自7月1日起把“工商统一税”的试办范围扩大到烟酒、饮食品、棉纺品、纸用品、日用化学品、电工器材、化学工业、建筑材料等11类产品。  

  7月5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决定将农业税司并入税务总局。  

  8月2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总局的监交利润工作业务移交由本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新的工业、商业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原由中央各部主管的企业,绝大部分已交由地方管理。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决定将原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办理的监缴利润业务,移交由财政部各主管财务司办理。

  8月31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的社论。社论指出:农业税收对于国家建设时期的重要性,决不比对于革命时期或恢复时期的重要性为小。农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巩固工农联盟,都有重大作用。  

  9月11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这次会议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9月13日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该条例规定,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该税的税目分为两部分:工农业产品部分,税率从1.5%至69%不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税率从2.5%至7%不等。同时规定,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人予以免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收入、农业合作社供销部代办国营企业购销业务的收入,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给予减税或免税。该条例还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和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时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都由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另定办法。 

同日  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9月16日至28日  财政部在广东省湛江专区召开全国税收促产经验交流现场会。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题为《全国税收工作大跃进》的总结。广东省湛江专区税务局作了《促进生产,增加收入,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经验介绍。  

1959年
  
   1月6日  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财政部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锦州市等7个城市试办“税利合一”(即国营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和工商税附加同上交利润合并缴纳),并继续在上海市的7个行业的16户企业中调查研究。  

   5月18日至31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申平作了题为《关于1958年税收工作的回顾和1959年税收工作的任务》的工作总结。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会议总结了1958年税收工作,研究讨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征税,停办“税利合一”试点工作,以及税收的作用、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与干部配备等  
问题。会议认为,要强化税收的作用,把省一级下放到市、县的税收管理权限适当集中起来,以免过于分散。由于前一时期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城市搞“税利合一”试点,使  
得税务机构有很大削弱,干部被调走,农村基层税务机构被取消。在农村恢复征税以后,要早一点把机构恢复起来,把干部调回来,解决得愈快愈好。  

  5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收征税办法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调整后,国家对公社恢复征收工商税是必要的。但在征税办法上不够简化。农村情况变化了,某些征税免税界限需进一步明确。因此,改进的原则是: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出发,既有利于公社的巩固和生产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和收购农、副产品。同时,在征收手续上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税。公社下面的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收。某些征免税界限不清的,可根据不同情况,有宽有严,区别对待。  

  6月6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为了使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与预算年度一致,财政部规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程序与办法,决定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改为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  

  9月28日  《人民日报》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的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年财政的伟大成就》,其中对税收政策的运用和税收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1960年
  
  1月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必须大搞群众运动,全力支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度按比例发展》的讲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申平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必须大力促进生产,大搞群众运动,为高速度积累资金而奋斗》的讲话。会议确定了1960年税收工作任务,即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力促进生产,大搞群众运动,高速度积累资金,全力支持国民经济的继续跃进。

  1月22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同意今后3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原有水平上,并且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任务包干的办法。  

  7月26日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对城市人民公社企业的征税问题的意见》,同意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征税问题的几点意见,明确规定城市人民公社和企业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  

  11月17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零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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