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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

  1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同意财政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作如下改进:一、基本纳税单位由原来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二、在征税范围和减税、免税办法上,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比过去的规定宽一些,对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企业比过去的规定严一些。例如,对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工业和手工业产品,对外销售的要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税源零星、习惯上不征税的产品,可以不征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药等,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照顾。三、修改社队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公社、生产大队自己举办的企业,凡是有利润的,都征收所得税;生产队的企业、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盈利企业,征收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仍然不征收所得税。

  3月12日至4月2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会议总结了1963年的税收工作,提出了1964年的税收工作任务是:一、加强税务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解放军,学习大庆的经验,设立政治机构,大抓思想政治工作。二、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三、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工商统一税制和研究解决若干税收政策业务问题。四、继续进行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五、进一步加强监缴利润工作。六、认真做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性,严格管好费用开支。财政部副部长申平在会上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为实现税务工作的革命化而奋斗》的报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关于1964年税务工作安排的意见》的报告。

  6月9日 对外贸易部、邮电部发布《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

  6月18日 财政部工作组写出《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调查报告》。这次调查的范围有重工业、轻工业的13类产品和铁道、航运2个部门,涉及到600多个企业。

  6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二、对经济作物和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多加;对纯粮食产区和生产发展馒的地区,可以少加;农民收入特别少的地区,可以不加。三、这次增加的农业税附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并且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9月2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罚款补税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反映了1年多来打击投机倒把的斗争情况,并指出,今后打击投机倒把应与“五反”、“四清”运动密切结合进行,不宜再由业务部门组织专门队伍进行追查处理。

  9月2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财政收入情况和加强组织收人工作的报告》。该报告针对有些地方无人收税的现象和企业欠缴税款的问题提出,要积极清理企业拖欠的税收,统筹安排征收力量,避免无人收税现象。
  
  10月26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64年农业税征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该报告要求各地抓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对重灾区要切实做好减免工作,重点照顾,对收成较好的地区应尽可能争取超收,把应征的都征起来,认真贯彻执行政策,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1965年

  1月8日 根据国家经委的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试办12个托拉斯。财政部分别对各个工业托拉斯的征税问题作了暂行规定。

  2月15日至3月6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税务工作革命化问题,同时研究了税收制度上几个政策性问题。会议提出,要运用税收工具,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并做好补税罚款工作。同时,对协作产品征税、试办社会主义托拉斯征税、简化纳税手续、农村税收征收等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胡静在会上作了题为《以阶级斗争为纲,实现税务工作革命化》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曾直作了总结发言。2月22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全体代表。

  3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该通知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欠税的减免范围和欠税减免的批准权限分别作了规定: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确实无力缴清或缴纳的;纳税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补缴部分或全部欠税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死亡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追缴的,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或授权专区税务局批准。二、纳税人因停业拖欠税款确实无力缴清或无力缴纳的;纳税人因经营亏损拖欠税款在1年以上,经过屡次催缴确实无力缴清或者无力缴纳的,每户欠税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报由税务总局批准,500元到不满3000元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500元以下的由专、市税务局批准。

  4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表、自行车原来征税办法的通知》。

  8月5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收征收办法的报告》。该报告对农村社、队工商税收征税办法作了如下改进:一、工商统一税,对非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自产自用的工、农业产品及企业收入,改按对基本核算单位的征税规定办理。社队新办企业,如果按照规定征税有困难,需要扶植照顾的,可给予1年的减免税照顾。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可以不征所得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办的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等服务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但设在城镇的,减免税后对专业合作组织有影响的,仍应照征所得税。
  
  9月15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商业部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减征生猪屠宰税的报告》,同意减征生猪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减半征收屠宰税,对农民在春节期间宰猪可以再减征一半屠宰税。
  
  11月1日 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的通知》,对供销社征税作如下修订:一、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内部相互调拨自制的产品,应当征税。二、以议价购进的粮食加工成品销售,其所用粮食,应恢复征税。三、供销社换进的应税农产品和换出的成品应征税。四、收购应税农产品,按实际收购价征税。土糖、土纸恢复按含税实际收购价征税。
  
  12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中央国营企业税收、利润和有关的财务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66年起,适当扩大税务机关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职权范围,把有关中央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执行等一部分财务工作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把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也划归税务机关,与税务专管员实行统一领导。
 
1966年

  1月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扭转对外贸易部经营亏损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免征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统一税。

  1月11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预算交款办法的联合通知》,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从1966年1月1日起,由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

  1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全国铁道、粮食系统试行新的国营企业工商税办法,并在辽宁省旅大市的国营企业中进行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在旅大召开的改革国营企业税制试点会上指出,新税制的基本特点是:将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彻底分开,实行两套税法,体现对不同经济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税、利两种缴纳形式。按积累水平设计税率,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充分运用税收形式提取企业积累,改变税、利的比例关系。新税制的作用在于配合国家计划安排生产,配合价格调节企业利润,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国家积累。

  2月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突出政治,以政治统帅业务,实现税收工作革命化》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曾直在会上作了题为《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为实现税收工作革命化而奋斗》的总结报告。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改革国营企业税收制度问题。会议指出,对国营企业征税的办法,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征税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计划管理、价格管理的不断加强,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国营企业的特点,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种产品积累高低不一,而征税的税率却相同,这就很难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积累情况,不利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强核算和管理。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改革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企业、按产品的积累征税;一种是实行差额税。会议决定,按积累征税试点的地区,除旅大市继续进行外,再选择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无锡市、河北省石家庄市5个城市进行试点。差额税的办法,决定选择青岛市进行试点。2月16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思来,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3月24日 对外贸易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对外贸易系统进出口商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具体规定》。

  9月19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提出,为了支持“文化大革命”,决定对电影、戏剧(包括话剧、戏曲、歌剧、舞蹈、音
乐、曲艺、杂技)全部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10月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所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要求各地研究试行。该报告提出: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可以改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税率定为20%。有些地区认为对社、队企业需要多照顾一些的,还可以低于20%,由省、市、自治区确定。二、全年所得额不足600元的,免征所得税。三、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范围,仍按原办法办理。

12月3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撤销财政驻厂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中央国营企业设置财政驻厂员制度与“文化大革命”的形势已经不相适应,因此,决定取消对中央国营企业的驻厂员制度,原财政驻厂员编制一律收回。税务部门不再负责管理企业财务工作。地方企业的财政驻厂员可参照办理。

1967年

  6月5日 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停止征收所属各专业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并入外贸利润缴库,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6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抓革命、促生产,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一切企业单位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和利润,不许挪用和拖欠。已经挪用的,必须归还。已经拖欠的,必须补缴。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在努力帮助企业搞好生产、流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不论城市和乡村,都要保证税款和利润有人收,及时收。同时,要求建立和健全各级税收部门的工作班子。

  8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布《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冲击税务机关。

1968年

  1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1968年继续延用一年的通知》。

  2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其中要求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缴的,要严加处理。

  9月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意,天津市税务局对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在天津毛纺厂等企业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是:把企业原来向国家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一种税。在基本保持原来向国家缴纳税收数额基础上设计税率,按一个税率缴纳。天津市革命委员会依试点和典型调查的情况,草拟了《简化国营企业纳税办法(试行)》,并就简化税制问题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

  12月1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撤销托拉斯以后对其所属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69年

  4月 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1969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草案)》中提出了改革税制的方针:“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5月23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在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试点的通知》,决定从6月开始,在黑龙江、安徽、陕西、河北、湖南、贵州、上海、天津等8省、市进行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限的试点工作。下放的管理权限主要有:一、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价格等有较大变化,按照国家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的,将批准权限由财政部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掌握。二、为了合理地确定农村人民公社的征税免税界限,简化征税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统一税具体征收办法。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个体经济征税的起征点。四、对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有权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率,以及采取减税、免税的措施。五、工商企业或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长期拖欠税款,不论数额多少,确实无力缴纳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6月21日至28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在天津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推广天津市改革税制实行综合税的经验。天津市改革税制(综合税)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一、改变对国营企业多种税和按产品用不同税率分别征税的办法,实行一个企业按一个税率征税的办法。二、大体上按照企业原来缴纳各种税的总额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比例制订一个税率,按企业的销售收入征税。三、为保持国家税收有一定的稳定性,税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个别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有大的变化,影响到缴税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减税或者免税。四、企业不能因改革征税办法而变动生产计划和产品价格。

1970年

  1月 财政部派出工作组,到天津市调查研究行业税并适当提高税收比例问题。

  4月13日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报送的《关于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告》。该报告对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提出了以下具体意见:一、扩大地方减税、免税的批准权,国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因生产经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和国营企业试制新产品,使整个企业发生亏损,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不再报财政部审批。二、下放对农村人民公社征税的管理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基础上,确定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采取减税、免税措施,制定简便易行的收税办法。三、对投机倒把罚款和对个体经济加成征税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结合具体情况掌握处理。四、下放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的管理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有权确定征税范围,调整税率和采取减税、免税措施。但是,停征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要报告国务院批准。

  6月1日至5日 财政部在天津召开有湖北、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山东等6省、市人员参加的行业税试点座谈会。

  7月25日至8月20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着重讨论了财政银行工作的改革问题。会议提出:积极支持地方“五小”工业(即小钢铁厂、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下同)的发展,对于暂时亏损的“五小”工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由财政给予补贴,或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收制度,一个行业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农业税继续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12月3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并附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试行行业税中划分行业、设计税率的几点意见(草稿)》。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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