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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国税收大事记1971—1980年1971年 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的通知》,决定对各省、市、自治区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从1971年起继续稳定5年不变。 8月25日至9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工商税制改革座谈会。会议提出,税制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改革的重点是把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把盐税、屠宰税合并进来。合并以后,税率由141个减为92个;税目由108个减为54个。在征税办法上,凡是一个企业跨行业进行生产,适用税率差距不大、或者跨行业产品数量很少的,一般都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的税率征税;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或者跨行业产品数量较多的,仍按产品所属行业的税率分别征税。 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扩大工商税试点的通知》,并附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该通知指出,工商税制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种、税目多,征收办法繁琐;二是有一些征税的规定不合理或者同经济情况不适应,需要进行修改。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二、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l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0个,实际上不同的税率只有16个。三、改革不合理的规定。主要废除了征收上的许多繁琐办法,同时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四、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调整。改革后,大部分行业保持原来的负担水平,对少数行业作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的税率由5%降为3%,水泥由20%降为15%。印染行业税率则由5%提高到8%,缝纫机由5%提高到10%。上述改革1972年试点,1973年在全国实行。 1972年 3月30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财政部在报告中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一、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二、简化税目、税率。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6个,多数企业可以简化到用1个税率征收。三、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故给地方。地方有权对当地的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确定征税或者减免税。四、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按新的税制收税,国家的工商税收入比按原税制征税的征收额约减少0.5%,多数地区的税收没有增加或者略有减少。 随上述报告附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一切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工商税。工商税的税额按照计税金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税目分为4类:一、工业,税率从3%到66%不等;二、交通运输,从3%到25%不等;三、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率从3%到40%不等;四、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税率从3%到10%不等。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单位的适用的税目、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决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疗保健、农业事业等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纳工商税。在全国范围内减税、免税的产品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对个别单位、个别产品需要减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决定。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营活动,可以加成或加倍征税;对投机倒把活动,必须补税罚款。并规定了纳税期限和违章案件的处理等事项。 6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助征员列入国家编制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税收工作的管理,有必要把税务助征员适当稳定下来,经国家计委批准,同意由省、市、自治区列入国家编制。 10月5日至23日财政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改革工商税制座谈会。会议肯定了税制改革的成绩,总结了扩大试点的主要经验,要求各地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会议提出,在核定一个企业的适用税率以及确定减税、免税,制定具体征税办法时,要处理好简化税制和政策的关系,支持生产和国家积累的关系,集中统一和因地制宜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会议还提出,要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建设,充实基层力量;迅速扭转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有人不会收税的情况。 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六点意见:一、正确编制税收计划。二、做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三、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四、提高税收统计的质量。五、切实加强税收会计工作。六、加强税收票证管理。 1973年 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处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由于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已经大部分并入工商税内统一征收,纳入国家预算。因此,原由城市房地产税解决的城市维护费,改为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收支不再挂钩。为了不减少地方机动财力,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从1973年起,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的留成,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仍由纳税单位随正税缴纳,留归地方位用。 12月7日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了财税部门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的经验,分析了1年来试行新工商税制的情况,研究了农村工商税等方面的问题,并讨论了1974年的税收工作。财政部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刘鸿章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就试行新的工商税制以来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新的工商税制在征收办法上作了简化,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热情支持,认真搞好试行工作。二、在税收工作中,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收入,减税、免税要按照党的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来确定,并注意在减免税的时候不能改变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三、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应当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要层层下放。 12月2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试行工商税有关问题的解释》,对试行工商税后纳税单位适用税率、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连续生产的产品、同一产品加工改制、简单加工产品等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工商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牧产品,商业零售及服务,军事系统和军事工厂,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等的征税和免税范围。 1974年 6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该文件规定: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合并征收的税率为3%。其中,工商统一税为2.5%,工商所得税为0.5%,另按应纳税款随征1%的地方附加,并规定了纳税期限和有关罚则以及减免税事项。 1975年 1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和严格检查1974年财政收支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任意减免税款、扣留国家收入等,都要清理收回,补缴国库。 4月7日至1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王丙乾在会上讲了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依靠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讲话。会议着重讨论了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如何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等问题。会议认为,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限制资本主义势力,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二、通过征税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贯彻党的经济政策,并在工作中促进企业厉行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三、在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还存在,价值规律还起一定作用的情况下,税收可以配合价格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四、税收具有强制性,有利于及时、均衡、稳定地组织财政收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积累资金。 1976年 5月6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财政部印发《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要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稳定农业税负担,解决农业税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调整常年产量,正确贯彻减税、免税政策。 5月至6月财政部在北京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分别召开了北方(华北、东北、西北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南方(华南、中南、西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注意充实基层队伍等问题。会议强调,基层税务部门担负着税收和监缴利润的繁重任务,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要靠他们去组织实现。因此,各级财税部门对他们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尽快健全税务机构,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1977年 4月19日至5月6日财政部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任务是:深入揭批“四人帮”,总结交流税收工作经验,研究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税收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副部长陈希愈到会讲话。 7月1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督入库(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银行负责监缴)。 11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直接面对企业,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较为了解,由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问题,对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是有好处的。财政部决定从现在起,由税务总局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 11月12日财政部发出《为贯彻国务院有关税收几个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安排市场供应几项措施的报告》中提出的“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管理,坚决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反对商品‘走后门’”的要求,财政部规定:一、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有规定外,都应交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对工业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销售、低价自销,一律征收工、商两道税。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如有自行到农村采购应税未税农、林、牧、水产品,依法征收工商税。三、工业企业倒卖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从中牟利的,按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情节严重的,按税法规定加成或加倍征税。 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务院指出:“税收是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向国家照章纳税,是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尽的义务。要及时足额地交纳税款,不得偷漏和拖欠。所有地方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不得截留和挪用税款。任何部门不得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各级党委要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做好工作。” 财政部的报告说,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减税免税权限下放多了一些;给税收工作造成了混乱。而且引起地区、行业之间税负上的矛盾,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作出以下规定:一、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二、凡是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某一种应税产品,某一个行业减税、免税以及对烟、酒、糖、手表4种产品减税、免税,都须报经财政部批准。三、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税免税照顾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因自然灾害必须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的;对于从事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运用税收进行打击的,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四、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五、重申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1978年 2月1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在已有的对社队企业减、免税的基础上,财政部进一步规定: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从1978年1月1日起至1980年12月31日止,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4月8日至27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放思想,加强税收工作问题。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在会议开幕时讲了话。他提出,要为社会主义利润恢复名誉,为税收恢复名誉,要打破精神枷锁,解放思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财税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任子良作了题为《抓纲治税,为高速度积累资金而奋斗》的讲话。会议分配落实了本年收入任务,研究了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讨论了有关办法,议定了基层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等问题。 4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在税收上对新产品采取扶植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新产品、新材料,在税收政策上要加以扶植。对纳入国家和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和科技局的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免征工商税。试制成功后,正式投入生产初期,征税发生亏损的,可以给予1年的免税照顾。免税期满后,如果恢复征税仍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税务局)还可以适当减税或者延长免税期限,但不能超过1年。 6月9日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关于对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的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的通知》,暂确定对农机制造厂、农机修造厂和其他工业企业为农机产品协作生产的柴油机、汽油机、电动机、轴承、推土铲、随机工具、农机具的金属配件,铸、锻、冲压、电镀、热处理等金属工艺协作件,凡是订有协作合同或协议分配单的,均免征工业环节工商税。 同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税务部门恢复事业编制及其经费管理的通知》,决定税务部门仍恢复事业编制并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编制人员包括:省辖市、县(市)税务局、市属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国家正式干部和职工;财税机构未分设的地区,担负税收工作的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税务机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分配指标,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税务人员恢复事业编制后,有关公费医疗、福利待遇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变。 8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入境的应税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物品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应税物品有13个号列,税率从20%到200%不等。 8月17日对外贸易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修订发布《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仪表等免征关税。 10月6日财政部发出《检发<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与贯彻执行的通知》。《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共8章、47条,包括:总则,各级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税收计划,经济税源调查研究,税收会计,税收票证,税务统计,税收会计工作的检查、交接和资料保管。 10月16日财政部发出《关于一些城镇为安排知识青年新办集体经济企业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安排知识青年就业,在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1年以后,如有的企业仍有困难,还可再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 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12月2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财政部在报告提出,为了加快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力扶植社、队企业,拟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村税收负担:一、农村社、队新办企业开办初期,除生产烟、酒等高税率产品的以外,都由原规定减免工商税、所得税1年至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2年至3年。二、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全年所得额600元改为3000元。三、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四、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口粮标难以及有关要求作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上述减税1免税规定自1979年开始实行。 12月4日国务院任命刘志城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 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会议强调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恢复和坚持长时期行之有效的各项经济政策,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进行认真的改革。 12月18日至29日财政部召开部分省、市财政、税务局长会议,研究工商税制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谢明,财政部顾问任子良参加会议并讲话。忻元锡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战略性转移,是一场深刻、广泛的革命。我们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经济管理体制要相应变革,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制度也应相应改变,使之与四个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他强调,为了很好地把税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为这个战略服务,必须把税收工作的作用讲清楚,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在会上就税制改革的设想发表了意见。 1979年 2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为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的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免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集中安置城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而在农村专门为他们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1979年1月份起至1985年年底止,对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免予缴纳工商税;对其所得的利润免予缴纳工商所得税。 2月至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干部l00多人,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工商税改革的意见,并对增值税问题、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作了调查测算。 5月5日至2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中央各经济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的代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刘志城作了题为《努力作好税收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讲话,财政部顾问任子良、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于光远在会上作了发挥税收作用的发言,财政部副部长忻元锡作了会议总结。这次会议提出的任务是:要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税收工作如何适应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加强税收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问题。并指出,现在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中央强调要按经济规律办事,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要自觉地运用税收来调节利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5月经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确定,从1979年1月起,在湖北省光化县进行对国营企业利润上缴改为征收工商所得税试点。具体办法是: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年利润在l万元以上,税率由50%至75%。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坚持执行各项农村政策的同时,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信贷,适当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减免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税收。该报告得到大会批准。 6月21日财政部部长张劲夫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将减免一部分农业税收和社队企业的税收,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伪造税票犯罪者规定了处罚措施。 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第七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2年至3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提纲》。该汇报提纲提出,一切企业事业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拖欠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屡催不交的要通知银行扣缴;偷漏税的,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减税免税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到1979年底,全国已由3000多个企业进行了试点。 9月3日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企业补偿贸易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企业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免征关税。 同日财政部发布《税务专管员职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实行税务专管员职称的范围,只限于县(市)税务局、税务所和市属税务分局直接办理征收业务的人员,不包括这些单位局一级的领导干部。职称分为特级专管员、一级专管员、二级专管员和专管员四个等级。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因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国家对它们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 11月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试办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说,国家经委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四川6省、市和国务院7个工业部门试办35个企业性公司。为此决定,这些试点公司所属厂(矿)相互供应配套产品和零部件,如果是按照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作价的,可以免征工商税。 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食糖税率的报告》,同意糖料提价后,适当降低食糖的税率:机制甘蔗糖由40%减为30%,土糖由30%减为20%,甜菜糖由30%减为8%,减税从1979年至1980年制糖期开始实行。 12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发出《关于知青场、队免征农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为集中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专门在农村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从1979年至1985年免征农业税。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安置本单位上山下乡知青而举办的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基地,凡是在财务上能与主办单位划分清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知识青年占生产基地职工人数60%以上的,也按上项规定,从1979年至1985年免征农业税。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场等单位,不论安置多少知青,仍应按照规定征收农业税。四、按政策规定,凡是符合免税条件的知青场、队和生产基地,每年在农业税开征前,提出免税申请,由财政和知青部门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免税证。 1980年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规定,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人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不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执行,都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如税收制度、物价政策、公债发行、工资奖金标准、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以及重要的开支标准等,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超越国家权限,随意减免税收,或者挤占国家财政收入。 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关税收入统一归中央,应单独计征,与外贸利润分开缴库。关税的征收和减免(包括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制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关税减免的报批手续由海关总署统一办理。 2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一、民政部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减免税照顾: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缴所得税;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二、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以从投产的月份起免缴所得税1年,免税期满后按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三、民政部门举办的为肢体残缺人员生产假肢、假眼、残人车、钢背心等产品的工厂,仍按原政策执行。 3月1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边销茶税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的生产、收购和商业经营,满足我国少数民族在生活上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决定自当年5月1日起对边销茶采购环节的工商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月至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干部80多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拟定了增值税、固定资产税、资源税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收入调节税的方案。同年8月,财政部同意在该市进行税制改革试点。 4月25日财政部发出《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在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免税期限上再给予适当放宽的照顾。 5月2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广告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企、事业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刊登、广播、放映和制作广告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代办广告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都应当按照“服务行业”5%的税率征收工商税。 6月9日财政部在向中共中央所作的关于财政、税收问题的汇报中提出了关于1980年税制改革的意见,拟制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城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办法,解决工业产品中某些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进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 8月2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文件,其中规定对大、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给予工商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8月9日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发布炙《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用规定的各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置的经济特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注册的特区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者减免进口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凡自条例公布后2年内在特区投资兴办的特区企业,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特区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特区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 同日财政部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提出税制改革的中心是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听取汇报后指出:税制改革要抓住“利改税”这个中心,如果拖久了,就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 8月2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该报告总结了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执行情况,指出其积极作用及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一、允许各地在国家统一的政策原则下因地制宜的核定农业税的起征点;二、为核定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要对集体提留和摊销规定一个标准,以平衡负担;三、对确属自然条件差,收入水平低,改变面貌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凡符合起征点免税条件的可以从1980年起,实行免税1年至3年的办法;四、坚持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五、上年经国务院批准核减的各地的农业税额从1980年起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各省所辖地县的农业税额是否调整,由各省自定。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以后,农业税继续贯彻稳定负担1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不得擅自增加社队负担。 8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80年、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他在讲到改革税制时指出,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开征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搞好涉外征税工作。在机械、农机行业中试行增值税,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要修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税办法,适当调整它们的税收负担,以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从1981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中试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以促进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扩大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试点,并相应开征收入调节税和资源税。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同日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概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税收制度的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和经济的各个方面,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需要经过实验,需要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配合和协调。要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精神,抓紧这些改革,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报告得到会议批准。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因个人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共18条。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合资经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开发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资源的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另行规定)。减税、免税规定:一、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从事农业、林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济不够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合营企业,除了同其他新办企业一样,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减免所得税的待遇外,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三、合营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把获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5条。其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者;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者。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六、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征收。税率从5%到45%不等。另一类是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三、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四、保险赔款;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九、经中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月9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征收所得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对个体经济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11月5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发出《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该文件提出,国营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税,拟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金占用费。 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12月3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为了有利于保护国内生产和发展出口贸易,有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财政部规定:一、根据准予出口的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当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免征工商税,低于该价格的,可酌情减征工商税。二、进口商品中,经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等,可免征工商税。三、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对其产品3年内免征工商税。四、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如果不足,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该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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