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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中国”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塔吉克斯坦”一语是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际法和适用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勘探底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区域,包括领土、内水和领空; (三)“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公路或铁路车辆经营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塔吉克斯坦,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八)对缔约国一方来说,“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际[2008]2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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