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8]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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