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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完全在巴基斯坦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完全在巴基斯坦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巴基斯坦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巴基斯坦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巴基斯坦从本条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巴基斯坦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巴基斯坦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巴基斯坦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国应当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巴基斯坦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巴基斯坦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使用本条第(七)项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九)在巴基斯坦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十)在巴基斯坦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者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巴基斯坦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二)仅用本条第(一)至(十一)项所列产品在巴基斯坦加工获得的产品。(《海关总署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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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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