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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8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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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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