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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

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71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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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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