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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格鲁吉亚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格鲁吉亚,是指,国际社会认可的,格鲁吉亚可以行使主权的,其国家边境内的区域,包括地域、内陆水域和海域及其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格鲁吉亚可以行使其主权的与其海域毗邻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四)“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五)“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六)“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七)“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 在格鲁吉亚,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八)“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或户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或团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5]11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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