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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先行回收投资

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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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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