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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