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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5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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