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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经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停业的(,是指按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间在15日(含本数,以下同)以内的,不予调减其应纳税额;停业时间在16日以上至25日的,调减其当月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停业在25日以后的,免征其1个月的应纳税额。(《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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