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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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