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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45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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