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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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