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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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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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