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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允许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

允许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以及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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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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