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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通知”“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主要
5、对“通知”“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指原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企业,1994年以后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扩大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35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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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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