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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煤炭”“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以及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不包括焦炭和经干馏(或碳化、气化)煤,褐煤或泥煤加工制成的半焦炭; (三)《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述“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适用范围,除原规定已列明的外,还包括:1.奶油,乳酪;2.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绒(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3.珍珠制品;4.木炭;5.植物增稠剂;6.夏布;7.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等; (四)《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四、五条所述“货物”,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五)《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中所述的“当期”,指一个自然季度; (六)《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所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保税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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