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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期;“五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税负增加给予退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6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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