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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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