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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2〕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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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务实务$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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