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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纳税人申报减免”“纳税人申报减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八条以及我部〔19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国务院批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财农税字第64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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