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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协议等的规定,受托人支付给常驻代表机构(或其境外总机构)的服务费金额;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8)国税外字第33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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